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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金砖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4-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有关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与金砖国家及伙伴国新工业革命领域产业合作,培育引领性、示范性金砖创新示范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认定标准
金砖创新示范项目按“引才引智类”“智改数转类”“能力输出类”“市场开拓类”予以认定。参评主体应在厦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的项目(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参评项目需提前申报并纳入金砖创新合作项目培育库。
(一)引才引智类示范项目
项目联合金砖国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同实施,或直接从金砖国家引进高端人才参与核心环节。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具备清晰的阶段性成果、资金保障体系,完成总体进度的30%以上。直接引进的金砖国家人才不少于2人,且在项目中承担关键技术攻关或管理职责。
项目通过引进金砖国家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和创新资源,在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共建、产业生态培育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协同创新模式,有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方面创新成果,并带动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或经济效益。
(二)“智改数转”类示范项目
项目向金砖国家输出“智改数转”能力,助力提升金砖国家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项目通过本地化服务、标准共建、解决方案共享等方式深化国际合作,增强中国技术、方案在金砖国家市场信任度和接受度,进一步提升中国技术、方案的国际影响力。
项目符合金砖国家现状和发展趋势需要,在智能制造、绿色低碳、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数字通信等领域有示范性应用场景,形成成功应用案例,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点支持与金砖国家“智改数转”深度合作,共同开展研发关键技术,在海外形成标杆性应用、带动产业链协同出海的项目。
(三)能力输出类示范项目
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到金砖国家投资建厂(产线),在带动当地就业增长和经济发展方面有明显成效。重点支持已成为样板工厂(产线)或标杆示范的企业项目。主要对项目中的中方实际投资给予补助,中方实际投资内容须具备明确的、可评估的基础和条件。
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团队与金砖国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较为密切,在金砖国家开展研发设计、技术攻关、标准制定、成果转化等项目合作,将国内专利、知识产权、创新技术、产品标准等推广至金砖国家,形成实际应用成果,得到金砖国家市场认可。
(四)市场开拓类示范项目
项目已拓展金砖国家市场,构建完善的营销、售后网络,包括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分销渠道或代理网络等,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企业在当地实施有效的营销策略,品牌、商标在金砖国家市场认可度高,市场份额持续扩展。
企业在金砖国家举办新品发布会、产品促销会、行业论坛等活动,与金砖国家的行业上下游合作伙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带动行业内相关企业与金砖国家产生贸易合作,进一步深化我市与金砖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助力构建有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网络。
二、项目奖励标准
在满足上述情况下,按标准分档奖励。
(一)引才引智类示范项目
第一档:奖补50万元。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推动形成授权发明专利或形成区域性技术标准(排名前三)不少于1项。
第二档:奖补100万元。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推动形成授权发明专利或区域性技术标准(排名前二)不少于1项。
第三档:奖补200万元。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重大突破,形成较强的示范效应;项目推动形成授权发明专利或区域性技术标准(排名前二)不少于2项。
(二)“智改数转”类示范项目
第一档:奖补50万元。项目面向金砖国家输出的“智转数改”类产品或方案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对应项目整体进度不低于50%。
第二档:奖补100万元。项目面向金砖国家输出的“智转数改”类产品或方案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对应项目整体进度不低于70%,取得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档:奖补200万元。项目面向金砖国家输出的“智转数改”类产品或方案收入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服务金砖国家客户3家以上,对应项目整体进度不低于90%,项目实施取得较为显著成效。
(三)能力输出类示范项目
第一档:奖补50万元。项目中的中方投资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累计营收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通过技术输出收入100万人民币以上,在金砖国家拥有知识产权或专利至少2项。
第二档:奖补100万元。项目中的中方投资额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累计营收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或项目通过技术输出收入200万人民币以上,在金砖国家取得技术突破性成果不少于3项或拥有知识产权、专利至少3项。
第三档:奖补200万元。项目中的中方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累计营收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或项目通过技术输出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金砖国家取得技术突破性成果不少于5项或拥有知识产权、专利至少5项。
(四)市场开拓类示范项目
第一档:奖补50万元。企业在金砖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分销渠道、代理网络或具有售后服务能力,向金砖国家销售商品累计达1000万元人民币。或在金砖国家有国内外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包括OMS、SRM、WMS),相关平台接入金砖优品码服务平台,并通过赋码形式将产品销售到金砖国家,销售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档:奖补100万元。企业在金砖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分销渠道、代理网络或具有售后服务能力,向金砖国家销售商品累计达2000万元人民币。或在金砖国家有国内外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包括OMS、SRM、WMS),相关平台接入金砖优品码服务平台,并通过赋码形式将产品销售到金砖国家,销售金额累计达到6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档:奖补200万元。企业在金砖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分销渠道、代理网络或具有售后服务能力,向金砖国家销售商品累计达4000万元人民币。或在金砖国家有国内外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包括OMS、SRM、WMS),相关平台接入金砖优品码服务平台,并通过赋码形式将产品销售到金砖国家,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
本措施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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