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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摘要
面向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认定通过后,才可享受我市一系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主要申报条件
一、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主业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 
(三)本企业投资或授权其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位于市域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
(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域外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缴纳的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含销售、出租不动产)的税收。该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由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可一并计入,下同; 
(七)承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二、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达到5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累计增加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二)符合第五条的要求。
 
三、本市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予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扶持重点
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支持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认定,才可享受我市一系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申报材料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厦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企业下属企业名单,以及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四)申请企业及合并计算税收贡献的下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本细则所称的纳税证明材料,指的是以下全部材料:由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完税证明;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所属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五)申请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告及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域外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20%的财务资料; 
(六)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对第五条第七款的承诺书(原件); 
(七)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均一式四份,除有特殊说明的,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