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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法律会计机构落户
1.全国、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全国、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并实际经营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在坪山区新设立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且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法学会、行业协会授予的行业综合性荣誉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或其支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破产管理人等相应资质的坪山区律师事务所,经区司法局备案,给予30万一次性奖励。
5.对2021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法律会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
1.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且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拥有执业人数1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落户当年或落户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租金的3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2019年1月1日后设立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经区司法局备案,按上年度实际租金的3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30万元。
(三)支持法律会计机构人才执业
1.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020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同时具备工学和法学学士学位以上的复合型人才,2023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法律会计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港澳律师在坪山执业
1.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报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23、724)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一)(二)款资助的分支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五)申报本条第(一)款第3项资助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六)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指入选由司法部最新发布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的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指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最新评选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九)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100强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入选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排名综合评价前150名信息”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本条第(二)款第1条与第2条不能同时申报。
(十一)申报本条第(三)款资助的,相关人才须为坪山区全职从业人员,且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由所在专业服务业机构统一申报。
(十二)申报本条第(四)款资助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申报。
(十三)申报本条第(一)款第4项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十四)申报本条第(二)款第3项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类—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报本条第(一)款第1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获评全国、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材料;新设立分支机构申报的还需提供优秀事务所与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执业律师清单、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

申报本条第(一)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获评全国、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申报的还需提供百强事务所与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

(四)

申报本条第(一)款第3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社保清单、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五)

申报本条第(一)款第4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9.区司法局备案证明;

(六)

申报本条第(一)款第5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0.2022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七)

申报本条第(二)款第1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1.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广东省百强会计师事务所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2.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2022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

申报本条第(二)款第2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3.申报律师事务所租房补贴的,提供执业律师清单;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事务所与执业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2022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六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14.申报会计事务所租房补贴的,提供执业注册会计师清单;执注册会计师证书、事务所与执业会计师签订的劳动合同;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2022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六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九)

申报本条第(二)款第3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5.区司法局备案证明;

16.租赁合同、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场所使用证明;2022年度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第六部分《租赁用房信息明细表》);

(十)

申报本条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7.执业人才的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与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证明;获资助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法律会计机构人才信息汇总表》)

(十一)

申报本条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8.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证明、内地执业资质证明、与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证明;获资助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十二)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