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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纳统。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快速增长。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为64、65、71、72、73、74、75、80、81、82)为准;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营利性服务企业不包括数据中心企业,也不包括区属国资企业、社区股份公司。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条第(二)款和第七节第(一)款不能同时申报。
(七)申报第(一)款资助的,申报审核流程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的免申即享。
(八)申报第(二)款资助的,如企业的纳统行业代码及名称为“745”“质检技术服务”,其营业收入按扣除政府采购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如企业的纳统行业代码及名称为“726”“人力资源服务业”,其营业收入按扣除代收代付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本条第(二)款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20212022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021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7.如企业的纳统行业代码及名称为745”“质检技术服务”或“726”“人力资源服务业”,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见第六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