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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鼓励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 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0 万元资助;超出 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 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00 万元资助。累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6500 万元资助。
(2)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 2%再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100%、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0 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上年度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 5 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资助;对年度完成 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00 万元。
2.对获得市级重大工业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单个项目每年最高 1000 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0 万元配套资助。
(四)对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配套资助。
(五)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 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3000 万元配套资助。
(六)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金额的 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300 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租赁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3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总额最高 6500 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50%。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且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需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5.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 0610 到 4690 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6.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需以 2020 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2020 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进行申报;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 2020 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四)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对事后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上级资助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以 2020 年度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五)提前还款产生罚息的贷款,贷款利息正常资助,罚息部分不予资助;
未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资助时剔除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利息。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同期LPR 平均值指的是 2020 年度企业贷款期间的 LPR 平均值。
四、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类—鼓励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验原件,收复印件)、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 表;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以及购入固定资产投资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按金额前 10 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8.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获得市级资助项目无须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审计报告需明确 2020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项目投入明细清单》excel 格式文档;
9.申请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助的需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如公示的市级资助计划截图)、项目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申请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资助的需提供: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11.申请第一项的需提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验原件,收复印件)、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 表;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以及购入固定资产投资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按金额前 10 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13.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获得市级资助项目无须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审计报告需明确 2020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纲》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项目投入明细清单》excel 格式文档;
14.申请市级重大项目配套资助的需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如公示的市级资助计划截图)、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重大项目投入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
(四)申请第三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1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验原件,收复印件)、市级资助证明文件、项目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第四款奖励的还需同时提供
16.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验原件,收复印件)、市级资助证明文件、项目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7.上级资助证明文件、项目清单(格式参见第七部分《项目投入明细清单》)和收款凭证、相关的项目验收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六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验原件,收复印件)、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 表;
19.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需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固定资产购置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按金额前 10 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贷款合同、已付利息清单(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银行出具的企业 2020 年度付息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0.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需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固定资产购置合同、购入固定资产按金额前 10 项的支付凭证和发票、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020 年度融资租赁成本支付凭证。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