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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营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按市级落户奖励金额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对在坪山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对金融企业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和创新实验室、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以及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功能的专业法人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按市级奖励金额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四)科技支行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二)银行机构不受纳税地限制;申请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资助的企业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税收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5.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坪山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 3 家。
(五)申请第四款科技支行资助的,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由一级分行及以上管理机构(或我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
四、所需材料自查单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金融业发展类—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七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5.申请专营机构资助的,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专业子公司、专业公司奖励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企业获得市级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金融机构基本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从注册到 2020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 年度在坪山区实缴注册资本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税务系统打印的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至 2020年度所属期12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8.企业获得市级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 2020 年度纳税证明;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9.一级分行及以上管理机构(或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至8月10日(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9日9时至8月13日17时(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