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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前列,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19〕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本办法遴选认定的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要求,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仓储用地(W1)。
第三条 【产业要求】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被列为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不得供地。
第四条 【供地方式】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或者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鼓励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联合投标或竞买。
第五条 【意向用地单位】 按重点产业项目申请用地的意向单位按下列方式,分别采用单独竞买、联合竞买和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独竞买、联合竞买和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
1.《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总部或其设立的子公司;
2.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上市企业(上市企业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3.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深圳市总部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的总部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前款规定的总部企业需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
4.企业或其控股公司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并能对行业龙头企业布局坪山区具有重大牵引作用;
5.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
6.对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包括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等)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
7.区属国有企业;
8.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联合竞买和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
1.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2.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4.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募投的产业项目;
5.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达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之一的发行上市条件,且已在证监机构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中的企业;
7.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认定的属于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
8.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孔雀人才、孔雀团队作为主要发起人(人才个人或孔雀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51%)并属于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且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
9.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行榜VC、PE排名前20强)投资且已完成C轮以上(含C轮)融资,累计融资金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并属于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及优势传统产业、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常设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水务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规划土地监察局、投资推广服务署、交通轨道管理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非常设成员由区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负责对辖区内重点产业项目进行遴选,审定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土地供应方案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的竞买申请人资格条件。
第七条 【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负责落实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的议定事项。
(一)常设成员工作职责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相关领导会议出席,有关文件的报签、审核、印发等工作,以及负责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决策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负责在坪山区注册并处于正常经营的项目纳入区内统计的产值、营业收入或增加值等数据的核查。
科技创新局负责协助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就项目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司法局负责就遴选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协助投资推广服务署对用地单位违反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提供法律支持。
财政局负责对遴选方案中项目未来可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等提出意见。
水务局负责对项目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
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牵头组织实施拟供应地块涉及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地块的土地整备工作,根据土地情况会同相关单位落实土地清理、征转及房屋征收,确保拟供应地块补偿关系落实到位。
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对拟供应地块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对申请重点产业项目的意向用地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调研,编制项目考察报告,形成重点产业项目意向库;负责草拟遴选方案,拟定竞买申请人产业准入条件;起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与用地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定期对用地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履约核查报告;核查用地单位的违约情况,负责开展用地单位追责等相关工作。
交通轨道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拟供应地块周边市政道路前期和建设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协调提供拟供应地块及周边轨道建设最新进展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就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与投资推广服务署会商并拟订土地供应方案;负责核查拟供应地块占用林地及农用地情况,并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预留林地使用指标和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做好相关审批工作;负责核实意向用地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负责组织产业用地供应工作、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并对土地供应合同落实情况进行相应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土地供应合同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的用地收回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负责对项目的环保事项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及其他环境影响提出意见。
(二)非常设成员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产业用地准入条件提出意见。
教育局负责对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教育行业产业用地准入条件提出意见。
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医疗卫生行业产业用地准入条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受理部门】 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组织召开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会议。
第九条 【项目认定】 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的项目,或经市政府确定后交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地供应工作的项目,认定为坪山区重点产业项目。
第十条 【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 重点产业项目的产业类型及要求由投资推广服务署提出,并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会议审议确定。重点产业项目的产业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第十一条 【竞买资格条件】 重点产业项目竞买资格条件由投资推广服务署按照经审定的遴选方案设置。
第十二条 【监管协议】 投资推广服务署与用地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的产业准入条件、总投资额、投资强度、投产时间、产出效率、税收产出率、产值能耗以及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先租赁后转让的有关权利限制、条件、期限等内容按照经审定并公示的遴选方案予以确定。
第三章 重点产业项目的申报与遴选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 申请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坪山区重点产业项目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深圳市坪山区产业用地项目申报表(原件);
(四)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原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企业近三年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八)企业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企业近三年来纳税证明(原件);
(十)属于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需提交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遴选流程及遴选方案有效期】
(一)项目洽谈和考察:投资推广服务署洽谈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对其中符合供地要求的项目,告知企业提交用地申报材料,安排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用地申报材料形成项目考察报告;投资推广服务署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二)投资推广服务署业务会议:投资推广服务署依据本办法、产业导向目录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相关文件对项目用地申请进行审议,结合项目考察报告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主管单位意见、联合竞买协议(如有),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重点产业项目意向库。
(三)投资推广服务署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业务联席会议:结合坪山区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投资推广服务署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召开业务联席会议,对重点产业项目意向库中的项目初步确定重点产业项目及意向用地单位、产业准入条件、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案、期限、权利限制等。
(四)征求意见:投资推广服务署根据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的业务联席会议的议定内容,起草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责提出意见。
(五)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会议:投资推广服务署适时提请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召开会议,审定已完成征求意见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六)项目备案:投资推广服务署将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在申请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备案项目异议意见的,视为备案完成;备案期间有异议的,由区政府报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办公室提交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审议。
(七)遴选方案公示:投资推广服务署将备案无异议或备案有异议但经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审议通过的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坪山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对遴选方案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如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
(九)遴选方案有效期1年,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依据】 经公示确定的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作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竞买资格条件以及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土地供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19〕4号)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供应工作。
第十七条 【适用政策】 经认定的坪山区重点产业项目,适用《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2019〕4号)中关于重点产业项目的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一般产业项目】 一般产业项目意向用地企业的条件及监管协议的考核标准(包含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率、土地产出率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9日。本办法由投资推广服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