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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开展2019年度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有关工作

发布时间:2020-11-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深坪府办规〔2018〕13号)、《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深坪人资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受理2019年度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个人奖励类、园区奖励类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个人奖励类。申报单位须符合《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及《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园区奖励类。申报单位须符合《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及《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十二条规定。
二、受理时间
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2日。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区政府第二办公楼402b办公室。
四、申请方式
请各有关单位下载《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申报指南(2019年度)及有关附件,按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左侧装订,一式五份)将材料装订成册,在受理期限内提交至受理地点。


附件4.《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申报指南(2019年度)/uploads/allimg/201119/1-201119162URS.docx


《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2016〕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市共建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工作方案》(深坪府〔2017〕11号)、《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4号)等文件精神,激发各方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活力,健全和谐劳动关系激励机制,推进建设“合力共建、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激励长效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主导和党建引领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示范引领和多方参与的原则
(四)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资金来源] 区政府设立坪山和谐劳动关系专项资金,用于激励各类主体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效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办法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 区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办法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奖励(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奖励(补贴)类型] 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共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企业奖励(补贴)类、个人奖励类、园区奖励(补贴)类。
第六条[企业奖励(补贴)对象] 企业奖励(补贴)对象为在坪山区范围内“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申报时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第七条[企业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100万元以上或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上年度企业平均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三)劳动关系指标体系评价为蓝色安全等级;
(四)上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率2%以下,且年度总案量10件以下。
第八条[企业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税额30万元以上或者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上年度企业平均就业人数不足100人;
(三)上年度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持证人员1人以上或者实行劳动关系事务托管;
(四)建立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之一;
(五)上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发生率5%以下。
第九条[企业一票否决事项] 企业上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纳入奖励(补贴)范围:
(一)企业发生10人以上到相关政府部门上访、聚集等劳动争议;人数不足10人,但有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的过激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企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税务、消防、安全生产、环保水务等部门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执照等可依法申请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三)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条[企业奖励(补贴)获得方式]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指标赋予相应权重分数,按照权重分数及专家评审得分,确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企业。
第十一条[个人奖励范围] 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可推荐所在企业一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园区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园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三)园区管理机构具有专门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等相关资格证书;
(四)园区各类企业数量20家以上;
(五)组建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园区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优秀园区奖励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条件。
(二)园区管理机构收集、报送园区企业的工资支付信息。
(三)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的建设标准;
(四)园区各类企业未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一票否决事项第一项情形;
(五)园区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或者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建补贴各类企业数量占10%以上。
第十四条[园区奖励获得方式]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指标赋予相应权重分数,按照权重分数高低,确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园区。
第三章 奖励(补贴)内容
第十五条[奖励(补贴)金额]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分排名靠前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该奖励分为3个等次,各等次基础分数分别在90分、85分、80分以上,各等次名额分配不超过2家、10家、30家,各等次奖励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鼓励企业发展各具特色劳动关系服务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相关企业可一并申报和谐劳动关系特色项目,对于基础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位于一、二等次企业申报的和谐劳动关系特色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设置为加分项目,该项目权重分数占20%以下。
同一企业不能连续两年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一等次企业奖励。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分排名前200家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补贴金额为5万元/家。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类奖励(补贴)的企业出现相同分数的,根据就业人数确定相应排名;就业人数相同的,根据上年度企业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确定相应排名;上年度企业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相同的,根据产业导向、经营可持续性、社会责任建设等方面确定相应排名。
第十六条[个人奖励]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推荐一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该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获得所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相对应等次的奖励,各等次奖励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园区补贴] 鼓励园区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补贴资金30万元/个以下。
第十八条[园区奖励]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排名靠前园区管理机构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优秀园区奖励,该奖励分三个等次,各等次分数分别在90分、85分、80分以上,各等次名额分配不超过为1家、2家、3家,奖励金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申请和谐劳动关系优秀园区奖励的园区管理机构出现相同分数的,根据上年度入驻园区的企业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数量确定相应排名;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企业数量相同的,根据入驻园区企业发生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确定相应排名;上年度入驻园区企业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相同的,根据园区产业、劳动关系服务创新等方面综合确定相应排名。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 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的企业信息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劳动监察系统,依照相关规定,可获得信用评级提升。
第二十条[优先推优] 评选推荐“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三八红旗集体”等先进集体,应优先从获得企业类奖励(补贴)的企业中产生。其它企业评选评优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获奖企业。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 给予和谐劳动关系相应奖项企业保障性住房支持,符合坪山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融资服务] 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优惠提供融资服务,优先享受坪山区贷款贴息贴保、企业参与发行各类金融产品支持政策。
第四章 奖励(补贴)程序
第二十三条[启动方式] 各申请人自行申请并填写《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启动时间] 每年受理一次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核方式] 企业(奖励)补贴类、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奖励类、园区奖励(补贴)类获得方式以核准制为主,评审制为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专家评审:
(一)企业奖励(补贴)类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与就业人数、劳动争议他量相比较仍出现相同排名;
(二)园区奖励类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与获得奖励(补贴)企业数量、劳动争议量相比较仍出现相同排名;
(三)企业奖励类基础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位于一、二等次的申请人申报的劳动关系特色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区总工会代表、区工商联代表、劳动关系专家学者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七条[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现场评审和书面评审分数之和平均分为该申请主体最终得分。
第二十八条[结果公布] 获得奖励(补贴)名单在坪山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提出。对于异议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补贴)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奖励(补贴)名单,按照区财政资金使用流程拨付相应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奖励(补贴)用途] 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各类主体应将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用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 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资金发放之前,企业或园区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一票否决事项第一项情形的,取消奖励(补贴)资格。
企业、个人、园区管理机构弄虚作假获得相应奖励(补贴)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追缴;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在执行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工作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冲突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对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

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规范开展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深坪府办规〔2018〕13 号)(以下简称《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的申请、核准、评审、发放、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相关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企业奖励(补贴)类对象]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各类企业是指在坪山区范围内“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申报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
相互之间具有股权等关系的关联企业由企业自行择一主体申报,不可同时申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同时申报,分支机构相关指标计入总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同一企业包括相互之间具有股权等关系的关联企业。
第五条[企业奖励(补贴)准入条件] 企业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应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相关条件且不存在《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一票否决事项。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案件发生率计算方式为上年度本企业劳动信访案件数、劳动监察案件数及劳动仲裁案件数之和/上年度本企业平均就业人数。
第六条[企业奖励(补贴)权重指标] 根据《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和企业创建补贴权重指标(分数计算适用于百分制,下同)。
(一)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共设置 3 个权重指标,分别为就业人数、劳动关系评价情况、劳资纠纷情况。
1.就业人数(40%)。就业人数核定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准,具体分布如下:就业人数 100 人以上不满 200 人得 25%权重分数、200 人以上不满 500 人得 30%权重分数、500 以上不满 1000 人得 35%权重分数、1000 人以上得 40%权重分数。
2.劳动关系评价情况(20%)。以深圳市坪山区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系统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为准,以评估报告显示分数乘以权重为该项目得分。
3.劳资纠纷情况(40%)。以企业上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为准,各指标权重具体分布如下:
(1)劳动信访案件(10%)。劳动信访案件占 10%权重分数,100 人以上不满 300 人企业出现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除 5%权重分数,扣满 10%为止。300 人以上不满 1000 人企业出现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除 3%权重分数,扣满 10%为止。1000 人以上企业出现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除 2%权重分数,扣满 10%为止。
(2)劳动监察案件(10%)。劳动监察案件占 10%权重分数,每出现一宗案件,扣除 5%权重分数,扣满 10%为止。
(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0%)。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占 20%权重分数,100 人以上不满 300 人企业出现一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扣除 4%权重分数,扣满 20%为止。300 人以上不满 1000 人企业出现一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扣除 3%权重分数,扣满 20%为止。
1000 人以上企业每出现一件劳动仲裁案件扣除 2%权重分数,扣满 20%为止。
4.加分项(20%)。对于基础得分 90 分以上且排名位于一、二等次企业申报的劳动关系特色项目为加分项,该项权重分数适用百分制,即最高分为 20 分。
(二)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补贴设置 4 个权重指标,分别为就业人数、专业能力、沟通机制、劳资纠纷情况。
1.就业人数(30%)。就业人数核定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准。具体分布:60 人以上不满 100 人得30%权重分数;30 人以上不满 60 人得 20%权重分数,不满 30人得 10%权重分数。
2.专业能力(10%)。专业能力核定以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资源相关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资格证书之一或已备案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协议为准。相关资质人员 2人以上得 10%权重分数,1 人得 5%权重分数;已实行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得 5%权重分数。
3.沟通机制(20%)。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之一的,可得 20%权重分数。
4.劳资纠纷情况(40%)。以企业上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数为准,其中劳动信访占 10%权重分数、劳动监察占 5%权重分数、劳动仲裁占 25%权重分数。出现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 5%权重分数,扣满 10%为止;出现一宗劳动监察案件扣 5%权重;出现一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扣除 5%权重,扣满25%为止。
上述所称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统计范围如下:劳动信访部门受理劳动信访投诉类案件纳入统计范围,劳动信访咨询类不纳入。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纳入统计范围。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纳入统计范围。
第七条[个人奖励类对象] 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可推荐所在企业一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奖励,公司法人代表除外。
第八条[个人奖励等次] 和谐劳动关系个人奖励等次与其所在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等次相同。
第九条[园区奖励(补贴)对象] 园区奖励(补贴)类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
(一)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管理范围为封闭区域;
(三)服务对象以园区各类企业为主;
(四)正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且连续服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
第十条[园区创建补贴条件]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园区各类企业”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园区管理机构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同一园区仅能获得一次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补贴,具体补贴数额和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补贴金额 30 万1.园区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
2.园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3.园区管理机构具有 3 名以上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职业等资格证书之一的;
4.园区各类企业数量 60 家以上;
5.成立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补贴金额 20 万
1.园区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
2.园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3.园区管理机构具有 2 名以上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职业等资格证书之一的。
4.园区各类企业数量 40 家以上;
5.成立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补贴金额 10 万
1.园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
2.园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3.园区管理机构具有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职业等资格证书之一的;
4.园区各类企业数量 20 家以上;
5.成立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十一条[园区奖励条件] 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奖励应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园区奖励权重指标] 根据《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园区奖励共设置 3 个权重指标,包括工资采集、协调机制、获得奖励(补贴)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资采集情况(36%)。每月均为 3%权重分数,每月按要求向各所属街道劳动办报送企业工资支付信息得该月 3%权重分数,漏报、错报入驻园区企业工资信息该月不得分。
(二)协调机制情况(20%)。已建立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且建设标准符合《人社部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相关要求。
(三)获得奖励(补贴)情况(44%)。园区企业获得上年度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的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量比例 10%得 24%权重分数,每增加一家奖励(补贴)企业相应取得 5%权重分数,最高不得超过 44%权重分数。
第三章 奖励(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启动] 申请人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相关申请条件的,自行申报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申报时间]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补贴)类和园区补贴类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申报完毕,和谐劳动关系个人奖励类和园区奖励类可在企业奖励(补贴)建议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申报。
第十五条[材料清单] 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的申请人按照如下清单提供相应材料。
(一)申请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材料清单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完税证明或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平均就业人数证明(以社保缴纳工伤保险人数为准);
5.企业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评估报告(系统导出);
6.企业上年度劳动关系情况报告;
7.企业劳动关系服务特色项目报告(加分项目,另行提交)。
(二)申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补贴材料清单: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完税证明或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平均就业人数证明(以社保缴纳工伤保险人数为准);
5.企业上年度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员工证明(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缴交记录等)或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服务事务托管协议;
6.企业已建立内部协商沟通机制有效证明(相关部门备案、通知或者批复文件等);
7. 企业上年度劳动关系情况报告。
(三)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奖励材料清单(该材料在企业奖励名单公示结束后再提交):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推荐表;
2.与所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任职相关文件;
3.所在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补贴材料清单: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补贴申请表;
2.园区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园区面积及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4.园区管理机构上年度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员工有效证明(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5.园区企业数量相关证明材料;
6.组建园区劳动争议调委会相关材料。
(五)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奖励材料清单(在企业奖励(补贴)名单公示结束后再提交):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奖励申请表;
2.园区管理机构已符合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3.每月按时报送所在园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园区劳动关系情况报告(含园区企业集体上访等情况);
5.园区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数量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受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七条[审核方式] 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获得方式除《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三类情形外其他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均为核准制,按照权重分数高低,确定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对象。
第十八条[评审顺序] 根据《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类情形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其中第三类情形待第一类情形评审结束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现场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条[书面评审] 评审专家对各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独立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目书面评审阶段得分。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包括现场汇报、现场答辩等环节。评审专家独立对现场评审情况进行评分,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得分。
现场评审和书面评审分数之和平均分为该申请主体评审得分。
第二十二条[奖励建议] 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准得分、评审得分,确定各类主体奖励(补贴)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公示程序] 奖励(补贴)建议名单在坪山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提出。对于异议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该拟奖励(补贴)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奖励(补贴)名单,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区财政资金使用流程拨付相应奖金。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前企业或园区发生《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一票否决事项第一项情形的,取消该奖励(补贴)资格,企业奖励类对应的个人同等次奖励资格相应取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术语解释]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1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