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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激发企业活力类—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奖励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1、政策内容
(1)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最多资助2年。
(2)对园区物业公司实施促进驻园企业环保生产的环保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每家物业公司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
b.守法经营、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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