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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金融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1、政策内容
(1)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如下:
a.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b.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从业人员2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c.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管辖支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d.在坪山区新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性担保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新购置办公用房资助,标准如下: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金融总部企业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八条“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第三款标准享受购房资助。
(3)新租赁办公用房资助,标准如下: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金融总部企业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八条“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第四款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4)对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在坪山区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制和媒体宣传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次活动最高5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5)鼓励在坪山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辖区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6)对获得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金融机构,按照市标准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其服务对象为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c.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3)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不限定为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提出申请时只要在坪山区的第一个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目标,即可获得资助。
(4)申请第六款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