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坪山区资助项目 >

深圳市坪山区招商引资类—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适用范围

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金融、现代物流、数字经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专业服务业、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

(二)落户奖励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落户我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获得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的企业落户我区的,按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建成或落户我区的我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本政策中的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受理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0年8月3日9时至8月31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9时至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