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坪山区资助项目 >

坪山区支持首购首用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坪山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坪山区整机企业首购首用坪山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上述资助由整机企业与设计企业联合申报。
(二)支持企业首购首用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企业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助的,按照国家实际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3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第一款的购买企业需是系统集成,终端应用等企业。售卖的设计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申请第一、第二款资助的,被采购企业售出的芯片、设备、材料需满足自主研发设计或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该产品为首次出售。售卖的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且第一、第二款资助由采购企业及售卖的集成电路企业联合申报。
(四)申请该资助第三款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现场审计中核查出首购首用设备、材料与申报不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首购首用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六)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七)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的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或境外专利或相关证明材料;由第三方提供的实际购买坪山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采购企业与出售企业分别提供对首次购买认定的承诺书,并提供所有相关芯片的材料清单和照片;以及所购产品制造企业属于坪山区证明;
(八)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由第三方提供的实际用于首次采购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采购企业与出售企业分别提供对首次购买认定的承诺书,并提供所有相关专用设备、材料清单和首购首用设备或材料的照片;以及所购产品制造企业属于坪山区证明;
(九)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助证明或证书,以及收款凭证;
(十)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