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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新引进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23年度)

发布时间:2023-09-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优化辖区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落户我区,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最高1亿元的奖励。企业需纳入南山区“四上”统计库,且企业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南山区注册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快报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总额,达到集团合并报表总营业收入30%(含)以上的,给予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未达到集团合并报表总营业收入30%的企业,可依据其与南山区签订协议的履约情形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总部,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财务公司、村镇银行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港澳台银行的分行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总部持股51%(含)以上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金融企业总部增加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对单笔新增的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对财务公司、村镇银行的总部,单笔新增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笔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资与落户奖励合计不超过落户奖励上限。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登记注册,申请资助标准第(一)至(七)项的企业,注册、迁入或获批金融业务许可证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后。申请资助标准第(八)项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后;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4.未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主体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复审。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拟定资助计划。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情况、不    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经审议后,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在线填写《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金融)落户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金融)落户资助项目申请书》填表声明与保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日期后,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分支机构、专营机构提交相应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当年度新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上传税务系统下载带有税务机关红色印章的电子版)。
(六)注册资金验资报告(金融企业总部、金融科技子公司、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提供,其他企业无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世界500强企业佐证材料(仅世界500强企业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备案文件/业务资质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八)资金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备注:本项目无需提交纸质件。
七、时限要求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申报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符合本规程第三条“资助标准”第一项的企业,其下属公司提出独立享受本项资助的,其下属公司在南山区纳入统计核算的快报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三)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本项目与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不重复资助。
(五)本项目所称的金融机构类型包括:
1.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2.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3.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5.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备案)或者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 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6.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
九、附则
本项目责任部门为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