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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6-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罗湖区民政局
2024年5月27日
深圳市罗湖区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文件及市区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着力培育银发经济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模式,加快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打造“银发经济”发展先行示范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现结合《罗湖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企业落户扶持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银发经济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落户扶持政策,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标准给予最高1亿元扶持。
第二条 办公用房租购扶持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银发经济相关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在罗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
第三条 项目承办扶持
对辖区银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对社会资本在罗湖参与共建、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按一定条件,可申请实际建设投资40%,最高200万元建设补贴;最高6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四条 产业集聚扶持
对专业园区(楼宇)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鼓励辖区企业利用社会物业自主引进和集聚银发经济相关企业,达到一定的规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提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标准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扶持。
对进驻园区(楼宇)的企业给予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银发经济相关企业进驻园区且经营状况持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良好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按标准给予最高80万元的扶持。
第五条 银发经济特色产业扶持
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的企业(单位),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按照市里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园区的辖区项目建成验收后,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按照市里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
对于成功开发运营适合老年人的罗湖度假旅游产品、深港“一程多站”精品旅游线路且年度接待游客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按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科研创新扶持
对在高端康复辅具研发及使用研究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立项资助的企业或机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按照研究项目所获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研究团队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入选市级以上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示范项目、优秀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研发企业和机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扶持。
企业与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医养结合产学研项目合作,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按照项目投入经费的20%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行业活动扶持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在罗湖举办或引入银发经济相关品牌活动、有经济影响力的峰会等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银发经济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展会,推介罗湖营商环境、招商引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对国家、省、市级别的展会活动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扶持
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养老相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商协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最高给予50万元扶持。
第九条 人才培育扶持
综合考虑到银发经济企业经营情况和人才岗位贡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菁英人才”推荐名额,被推荐人选享受最高80万元的人才扶持,并可享受人才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健康管理、父母居家养老等综合服务保障。“菁英人才”准入条件和扶持标准具体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文件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学历和职业证书等级可获得8000-10000元不等的入职补贴和每月100-800元不等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 附则
本措施涉及银发经济相关企业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且以养老业务为主营板块的企业,具体由区民政局协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本措施适用于自2024年2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申请本措施的企业(机构)应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本措施涉及人才及住房扶持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本措施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本措施未尽事宜参照《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执行。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按新政策及规定执行。
本措施由罗湖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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