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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11-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金融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引进持牌金融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金融机构,按行业分类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对新设立、新迁入及其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落户奖励。
二、金融机构办公空间扶持
(三)金融机构购置办公用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分五年支付。
(四)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扶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年度租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租赁年度周期支付,累计扶持最高3000万元。
三、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企业上市扶持。对2022年1月1日起在国内证券交易所(含港澳台地区,不含内地新三板)完成上市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六)企业首贷扶持。对2022年1月1日起获得银行发放的首笔贷款、统计在库且属于规模以上的辖区企业,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首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七)企业发债扶持。对完成债券融资且将相关款项存放辖区银行的民营企业,按照债券发行评级费、增信担保手续费、券商承销费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扶持。
(八)股权交易扶持。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其股权交易、资产并购资金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四、鼓励金融科技发展
(九)支持引进金融科技主体。
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发起、新设立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经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的金融科技专营机构或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落户、办公租房扶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1亿元以上,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且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给予一定落户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或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主管行业协会发起、新设立的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根据其引进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活动运营等情况,经认定给予实施(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数字人民币创新发展。
对持牌金融机构发起、新设立的数字人民币专营机构或独立法人,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落户、办公租房扶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新设立的数字人民币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具有创新引领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实际运营主体100万元落户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并服务相关运营机构提供数字人民币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照其他纳入扶持对象的金融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培育数字人民币创新发展,用于奖励对数字人民币系统改造、跨境融合、货币桥试点、智能合约应用、产品推广等具备经济效应、社会效应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创新。资金使用细则另行制定。
五、鼓励黄金金融发展
(十一)支持引进黄金金融主体。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经国家部委、一行两会、国家级交易所、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建成的服务黄金金融创新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或要素市场建设重大创新载体,给予200万元运营扶持。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参照执行。
对持牌金融机构发起、新设立的贵金属专营机构或独立法人,或黄金珠宝龙头企业发起、新设立支持服务黄金珠宝产业相关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重大创新载体,参照持牌金融机构标准给予落户、办公租房扶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黄金珠宝产业基金,开展创业投资、重组并购并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罗湖的,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或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该奖励与罗湖区招商引资其他引荐奖励不重复享受。
经认定的黄金珠宝平台依法依规开展黄金回购业务,对上年度回流上海黄金交易所10吨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给予黄金珠宝平台定额奖励(以吨为单位向下取整计算),每年最高200万元。
(十二)支持供应链金融服务黄金实体产业。
对黄金珠宝企业2022年1月1日后新签订黄金租赁合同且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经银行认定,按业务实际支出增信服务费(增信担保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黄金珠宝企业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对上一年度通过供应链金融产品(模式),为辖区10家以上规模以上黄金珠宝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辖区供应链金融平台公司,按融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六、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十三)支持引进绿色金融主体。
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经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或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落户、办公租房扶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具有全国金融市场推荐、评级、咨询、交易等服务资质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或全国金融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其他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落户奖励。
(十四)绿色金融入库企业融资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列入市级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的绿色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对辖区入库绿色企业(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起获得辖区银行新发放的绿色贷款,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七、鼓励财富管理发展
(十五)支持引进财富管理主体。
对持牌金融机构发起、新设立、新迁入的私人银行专营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为居民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参照持牌金融机构标准给予落户、办公租房扶持。
对银行、证券公司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财富管理专营事业部、证券营业部等主体,财富管理规模50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比增速10%以上的,给予一定财富管理增长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营业部,实际经营1年以上且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证券交易额全市前100名的,给予一定经营扶持,连续扶持三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相关数据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核准数据为准。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依法登记备案且管理规模3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落户奖励;已获得落户奖励的,其基金管理规模每增加10亿元增加定额奖励(不足10亿的部分不予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依法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按基金组织形式及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落户奖励。所设基金实收资本已计入前款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规模的,不重复奖励。
通过股权投资在新引进科技创新等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中起到关键作用的风投创投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据罗湖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给予最高5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股权退出后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股权交易扶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发起、新设立的风投创投园区,根据其引进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活动运营等情况,经认定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
对提供办公用房定向吸引证券营业部入驻并提供租金优惠的重点金融楼宇运营主体,经签订产业合作协议及相关认定程序,根据其引进营业部的数量、交易额、营业收入、活动运营等情况,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定运营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十六)鼓励打造专业投顾团队。对获评上一年度新财富最佳投资顾问团队(个人)的辖区金融机构,给予其获奖团队(个人)最高20万元奖励。
八、鼓励深港金融合作发展
(十七)支持引进深港跨境金融主体
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经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的深港跨境金融专营机构或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落户、办公租房扶持。
对香港持牌金融机构(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批设)发起、新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财富管理咨询、法务、信息技术等服务,给予一定落户奖励。
对香港持牌金融机构(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批设)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代表处,依法依规提供产品宣传、业务咨询、售后协调等服务,给予一定落户奖励。
对境外主体发起、经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落户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或罗湖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区的,经认定另行给予一定开办费或搬迁费扶持。
(十八)外商投资试点奖励
对新设立、新迁入或新获批试点资格且依法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及其设立的相关基金,自获批开展试点业务次年起的四年内,每年给予一定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对用同一个主体开展上述试点的,扶持标准给予一定上浮,累计最高200万元。
九、红岭金融创新激励
(十九)红岭金融创新激励。区财政每年安排最高800万元作为红岭金融创新项目激励资金,用于激励金融机构创新高质量发展,给予被认定项目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项目认定方案另行制定。
十、红岭金融贡献激励
(二十)红岭金融贡献激励。
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红岭金融贡献激励。
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红岭金融贡献激励。
本条款奖励金额可拨付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同一年度内与管理团队相关扶持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养。对符合条件的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十类证书的金融从业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二十二)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依法纳入罗湖统计且符合以下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市场主体: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总部设立的、独立纳税纳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
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机构。
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符合本措施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
(二十三 )申请本措施办公用房购置扶持的企业需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二十四)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重复适用。
本措施扶持对象在辖区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权比例汇总计算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类型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可视为单一主体适用本措施。
(二十五)本措施规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自2022年1月1日起算;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的“上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自然月。企业于注册或迁入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适用本措施,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金融服务署负责解释。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金融发展实际需要,区金融服务署牵头适时调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