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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一)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个人等。
(三)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人才及住房扶持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企业空间扶持
第四条 企业购房扶持
(一)总部企业购房扶持(非金融机构)
总部企业在罗湖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根据条件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未在深圳竞得用地或购得政策性用房的市级总部企业,在罗湖购房的,除享受以上扶持外,按条件予以额外扶持。
(二)科技创新企业购房扶持
在罗湖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根据条件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三)金融机构购房扶持
在罗湖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持牌金融机构,根据条件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四)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购房扶持
在罗湖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根据条件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第五条 企业租房扶持
(一)总部企业租房扶持(含金融机构)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按条件给予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
(二)科技创新企业租房扶持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科技创新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按条件给予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
(三)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租房扶持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商贸流通业、高端服务业企业,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按条件给予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创新空间载体产业集聚
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或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其成功孵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按照孵化企业条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万元的扶持。
如同时符合两项或以上孵化条件,按照最高扶持标准给予扶持。
(二)鼓励园区(楼宇)产业集聚
(1)专业园区(楼宇)改造扶持
对辖区内的老旧园区(楼宇),在2022年1月1日后经综合整治改造,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认定及事前备案,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按标准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园区楼宇运营扶持
鼓励园区(楼宇)运营方协助区政府进行招商,对引进一定规模的重点企业落户,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后,提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可以给予运营方每年最高200万元运营扶持。
(3)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扶持
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予以运营扶持,扶持标准和条件具体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文件执行,不受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限制。
(4)区属国企自有或统租物业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
根据《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区属国企自有或统租物业纳入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对其租金优惠部分进行全额补贴。
第七条 经遴选认定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对我区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以给予土地空间支持,具体参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罗湖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办法(试行)》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和机构可以给予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具体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及《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章 企业管理团队及人才扶持
第八条 企业管理团队扶持
可给予总部企业最高200万元企业管理团队扶持。资金扶持分为经营奖与增长奖,按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营奖,最高100万元增长奖。金融机构参照《深圳市罗湖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实施。
本项扶持发放至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第九条 菁英人才扶持
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和人才岗位贡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菁英人才”推荐名额,被推荐人选享受最高80万元的人才扶持,并可享受人才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健康管理、父母居家养老等综合服务保障。“菁英人才”扶持标准和条件具体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文件执行,不受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限制。
第十条 人才住房扶持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符合相应条款的企业纳入年度《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的,可向杰出人才提供最高150平方米人才安居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各领域“菁英人才”,可根据区住建局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住房货币扶持。
第四章 企业上市及融资扶持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扶持
对2022年1月1日起在国内证券交易所(含港、澳、台,不含新三板)完成上市的企业,按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首贷扶持
对2022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发放的首笔贷款、统计在库且属于规模以上的企业,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首贷扶持,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企业发债扶持
对完成债券融资并将款项存放至辖区银行的民营企业,经专项审计,按照债券发行评级费、增信担保手续费、券商承销费等中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股权交易扶持
对符合要求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其股权交易、资产并购的情况给予一定扶持。
第五章 行业协会活动发展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承办或参加重点展会和行业活动
(一)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园区、科研单位等机构承办或参与重点展会等全国或粤港澳大湾区有较大影响的行业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事前备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给予项目承办或参与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扶持。对于承办活动的行业协会、园区、科研单位等机构,原则上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对于承办活动的企业,根据条件按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本款所包括的项目。
(二)鼓励企业随区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外大型知名展销会、博览会等经贸会展活动,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给予企业活动经费扶持。
第六章 标准化战略扶持
第十六条 标准化战略扶持
(一)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扶持条件

扶持标准

扶持上限

上一年度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

50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修订

20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25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修订

10万元

上一年度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前八名。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

30万元

主导国家标准修订

10万元

参与国家标准制定

15万元

参与国家标准修订

5万元

上一年度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前八名。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

15万元

主导行业标准修订

5万元

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7.5万元

参与行业标准修订

2.5万元



(二)上一年度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扶持,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
同一家企业标准研制项目的扶持金额,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和组织提升质量
对上一年度荣获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每家分别扶持300万元、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荣获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单位,每家按市奖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第七章 乡村振兴项目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投资落户对口帮扶地区
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投资落户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落户扶持,最高500万元:
(一)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罗湖区及罗湖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
对直接采购我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农产品、且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全年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开发对口帮扶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对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旅游线路的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创新企业”是指具备科学技术创新要素并具有高成长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企业、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主体,享受购房扶持期间及扶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享受该扶持的企业需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主体,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新迁入或新注册的企业,也可以指迁入之日或注册之日起的顺延12个月周期或下一个自然年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
1.国际项目:申请单位在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
 2.国家、行业项目:申请单位属于在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名前三的起草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确有必要给予特别扶持的重点企业(机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提出意见,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扶持。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实施细则将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