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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22-07-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创新驱动型未来产业体系,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罗湖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纳统,对罗湖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大力引进重点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

第三条引进重点科技企业扶持

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已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5000万元。

第四条引进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项目扶持

(一)对2021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且具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分五年给予最高1亿元建设运营扶持。其中,前三年每年度按项目建设运营当年预算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同比例建设运营实际费用,累计最高6000万元,后两年根据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每年度按项目建设运营当年实际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最高4000万元。

对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罗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高校、科研院所在罗湖设立科技创新平台的,或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发起成立创新中心等独立法人科研机构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对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且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可不受前述扶持金额限制。

(二)对新引进的2021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扶持的项目,且经专家评审,对罗湖产业规划与布局具有强链补链或支撑作用的,按照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扶持,最高2000万元。对获国、省、市级多层级资助的,按照所获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扶持。

第五条引进高成长性企业扶持

(一)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对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扶持,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100元/平方米/月的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扶持,最高扶持300万元。

(二)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100元/平方米/月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扶持,最高50万元。

(三)引进创赛获奖企业或上榜企业扶持。对新引进在各级政府部门、高校或其它权威机构等组织的创赛或评选中,获奖的企业或团队,经第三方评审,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100%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15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扶持期满后,再次通过第三方评审的,延长扶持三年;并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扶持,最高100万元。

(四)引进港澳科技项目扶持。对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专业园区引进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对其自用办公空间给予最高100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年度最高5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扶持,最高扶持50万元。

第六条科技企业股权资助扶持

对新引进的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科技企业(投资方需在市级以上监管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最高可按照投融资机构投资金额的50%,给予获投企业股权资助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股权由区属国企承接。

第七条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奖励

对引进重点科技创新企业起到关键作用的企业、机构、自然人等,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被引进企业落户罗湖后第一年在罗湖区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

第三章扶持辖区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企业研发扶持

对科技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超200万元,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不低于3%的,根据投入金额按比例分档给予研发费用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对科技企业上年度已结题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按其获得上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国家级最高300万元、省级最高200万元、市级最高100万元。被多个层级资助的项目,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主体年度最高2000万元。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扶持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创委“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资金扶持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企业获得资质认定扶持

对企业上一年度获得以下资质认定的,给予分档扶持。

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对辖区内企业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5万元扶持,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科技奖励扶持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给予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其他奖项奖励70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奖励的,奖励30万元。同一事项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奖励。

(二)对获评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市级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扶持

对上年度对外许可专利实施的,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发票金额的6%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战新企业成长扶持

对上一年度营收5000万以上且营收增速10%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库内企业,按营收情况分档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科技金融扶持

(一)鼓励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融资,对其以专利质押所获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给予不超过专利质押所获融资金额8%的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以自持知识产权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的企业,按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科技企业获得的一年期贷款,根据企业实际发生银行利息的50%给予扶持,产生的担保费按100%给予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投保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同一险种扶持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企业获得投资扶持

对企业上年度获得各类投资机构超过5000万元以上投资的,按企业所获投资资金情况,分档次给予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除有返投本区任务要求外。

第四章构建产业创新生态

第十七条创新载体扶持

(一)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的,经审核,分五年给予被认定主体最高2000万元扶持。

(二)对新认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的,经审核,给予被认定主体5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给予被认定主体1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省工程中心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对新认定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经审核,给予被认定主体3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的,经审核,给予被认定主体1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同一创新载体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照最高层级标准扶持。对被扶持后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扶持。

第十八条院士(专家)工作站扶持

对被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九条科普基地扶持

对被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科普基地、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的非财政核拨(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给予被认定主体30万元、20万元、12万元、6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罗湖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在粤港澳大湾区、全国、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学普及、科技交流、创新创业等活动,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按活动实际投入(包括组织、策划、物料、宣传等费用),给予活动承办方一定额度扶持,每年同一活动同一机构累计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库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市级“科技奖励”包括《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提到的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专利奖、标准奖等市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二条第四条第(一)款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照最高层级标准奖励。对获得扶持后5年内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扶持主体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同时第七条所指自然人不含被引荐企业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扶持的,本细则不重复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总额控制的方式。如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经审议通过的申报项目不在本年度拨付。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新引进”企业指2022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特殊说明的除外。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上一年度”“落户罗湖后第一年”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

第二十六条年度获得科技创新扶持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企业,需签订监管协议或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罗湖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