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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创客空间)认定及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引领,引导和推进我区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深圳市罗湖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总体方案》《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经认定后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接受本办法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能为载体内个人、团队、企业提供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等创业保障服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或创客空间。
第三条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认定(下称“载体认定”)作为各类扶持奖励的前置条件,作为向上推荐认定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创客空间的基础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由罗湖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创局”)负责,由其下属单位罗湖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具体执行。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载体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非机构,项目运营1年以上;
2、地理位置在罗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有完整的发展规划,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符合本区的发展规划和整体要求;
3、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载体建设、管理和项目引进,能够提供适合初创项目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4、产业应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领域;
5、载体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高能耗、高污染企业;
6、孵化器建筑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含),创客空间建筑面积在500 平米以上(含)。且入驻项目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配套)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
7、物业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8、专职管理人员在2人以上,且50%以,上的管理人员须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9、入驻项目不少10个,且入驻企业均须在罗湖注册; 
10、建立严格的企业入驻考核与退出制度,孵化器培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创客空间培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培育时间内项项目创业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市场前景的,需强制退出。对设立3年以上的孵化器,每年须有不少于3%的项目进出,对设立2年以上的创客空间,每年须有不少于5%的项目进出,以保持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的动态良性循环;
11、租金及管理费用低于周边同等物业平均水平。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报材料如下:
1、《罗湖区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认定申请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
4、物业的产权或租赁证明资料(属自有物业的,提供产权证明,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提供期限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且不得变更用途);
5、上一年度申报单位纳税证明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2名专职管理人员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及学历证明;
7、入驻企业汇总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面积使用清单;
8、载体建设经费投入概况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但限于包括设备购置或租赁协议、发票、照片、使用证明等;
9、培育退出机制说明;
10、需要辅助证明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刻录或存U盘)。
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
1、各载体按认定标准自我评价后,如实填写《罗湖区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认定申请书》及附件,向创业中心报送申请。
2、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创业中心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载体进行实地考察,并核实相关申请信息,拟定初审意见。
3、创业中心向科创局上报初审意见,科创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创局予以发文批复,按认定标准分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区级创客空间。
第八条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创客空间,且符合第五条1-4项条件的,可按第七条程序申请认定。
第九条对符合第五条1-4项条件的,可按第七条程序先行申请备案,后续载体认定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载体备案常年受理,载体认定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考核及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产业集聚度、管理服务能力、市场评价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罗湖区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进行量化考核,考核适用百分制。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政策和相关文件进行适当调整。适时借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载体的效能进行跟踪和专业评估。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服务载体需按要求如期报送各项经济统计数据,每年定期报送《罗湖区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年度考核表》、入驻企业清单、载体情况总结等材料,区科创局根据本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60分及以上的按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分项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对考核60分以下的服务载体,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两年考核60分以下的,取消该载体的认定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载体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区科创局。
如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将撇销其认定称号。
1、功能发生变更;
2、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3.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4、影响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罗湖区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有效期为2年(被撒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