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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龙华区绿色低碳产业加快迈向全球价值链高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根据《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龙华区创建数字能源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22-2025年)》《龙华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华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龙华区从事绿色低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整车制造、电机电控、动力电池、充电设施、操作系统、线控底盘、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软件和算法等智能电动汽车领域,数字能源、智能电网、智能光伏、电化学储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半导体照明与显示、高效电机与变频器、节能电器、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节能环保材料、节能环保服务、碳捕集等节能环保领域。
二、打造新型产业生态
(一)加强重点企业招引。围绕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对新引进的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等,按相关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落户奖励。新引进对龙华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战略意义的企业,可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具体实施措施以《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为准,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支持制造业企业稳健成长,持续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能级,对营收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小升规”工业企业名单内的小微企业、入选“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的企业、首次获得“单项冠军”相关称号的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鼓励市场主体(非代理机构)购买绿色低碳初创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于区内首购经龙华区认定并列入《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的绿色低碳初创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按审计确认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具体实施措施以《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管理办法》为准,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建设产业集聚园区。鼓励产业园区建设完善水电气供应保障配套设施,示范应用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对园区用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绿色低碳领域企业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且占园区企业总产值比重不低于70%的,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园区用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绿色低碳领域企业总产值不低于50亿元,且占园区企业总产值比重不低于70%的,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支持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举办高端论坛和展会。鼓励企业提升产品服务的品牌影响力,加强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经区政府同意组织开展的绿色低碳重点领域高端论坛或展会,按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五)突破核心关键技术。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针对数字能源、电化学储能、氢能等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等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并由区级主管部门报批,提请审定立项,给予支持。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具体实施措施以《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为准,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六)布局高水平创新载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面向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需求,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级创新载体,按国家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配套资助,另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场地装修费及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资助;对省、市级创新载体,按省、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场地装修费及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资助;对经评审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按其建设已投入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配套资助。(具体实施措施以《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准,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搭建协同创新平台。鼓励龙头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面向绿色低碳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和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搭建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的协同创新平台,对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协同创新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具体实施措施以《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为准,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八)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绿色低碳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企业积极主导参与绿色低碳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技术标准、市团体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等的制定、修订项目。对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相关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具体实施措施以《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为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
(九)支持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等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在龙华区落地开展产业化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事后资助。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具体实施措施以《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推动工业投资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准,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拓展技术应用场景
(十)推广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加快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飞轮等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鼓励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积极配置用户侧储能系统,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对已并网投运,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3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一)推动虚拟电厂建设加速。支持充电场站、建筑空调、冷站、5G通信基站、数据中心等场景实施智能化改造,鼓励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已并网投运且获区级认定的资源聚合平台,按评审和专项审计确认项目投资额(含软、硬件)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支持深圳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在龙华区落地开展建设,按专项审计确认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二)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钙钛矿电池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积极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建设。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内投资建成并已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可与市级补贴叠加),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三)拓宽氢能多场景应用示范。鼓励开展液态储氢、固态储氢、氢燃料电池发电等创新技术的研究示范,支持在数据中心、工商业园区、绿色建筑、无人机等应用场景布局氢燃料电池备用电源试点,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氢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配套资助。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推广,开展氢能在公交、冷链配送物流车、拖车、叉车、垃圾转运车等应用示范,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深圳市运营补贴标准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四)支持园区与建筑实施低碳化改造。鼓励连片建筑群、大型工业园区、“工业上楼”等主体示范应用综合能源服务,深度融合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与数字能源、分布式能源、蓄冷供冷、安全储能等新能源技术开展绿色低碳建设或改造,按评审和专项审计确认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低碳园区的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支持对高能耗、低能效的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改造,对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建筑,按相关政策给予节能改造投资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另按其受益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元的资助。(具体实施措施以《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为准,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
五、附则
本措施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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