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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龙华府办规〔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07-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发挥专项资金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推进我区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相关法规、政策及《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区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龙华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节能办”)。节能办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的项目。
(二)统筹安排,效率优先。按照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有关要求,循序渐进,讲求绩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扶持对象选取、评审、金额确定、公示等各个环节予以公开,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依法在龙华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仅适用于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专项工作奖励类)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
(二)申请项目应在龙华区辖区范围内实施;
(三)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请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且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五)符合国家、省、市和区产业政策。
第七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在财税、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处罚时至申报截止日未满一年的;
(二)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中的(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申报单位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
(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在建桩用地方面已享受区优惠扶持的;
(七)节能办认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技术推广类: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有技术推广应用的;
(二)产品应用类:在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中有应用节能、节材、节水、环保、循环化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建筑领域除外)方面产品的;
(三)能源平台类: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并与市级公共平台完成对接,按要求主动上报能耗数据的;
(四)能源管理类: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市或区有关部门评审的;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配套奖励类:获得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
(六)专项工作奖励类: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绿色制造示范等领域取得突出成效或发挥行业示范作用的。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技术推广类
技术推广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 4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二)产品应用类
产品应用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 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能源平台类
能源平台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 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能源管理类
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等规范和标准开展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通过市或区有关部门评审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奖励。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规范和标准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奖励,通过省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一次性追加 5 万元奖励。
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23331)等规范和标准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认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五)配套奖励类
对获得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的,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六)专项工作奖励类
1.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对在龙华辖区内单个场站建设 10 个及以上公共快速充电桩,且对外开放运营的企业,给予 5000 元/桩的奖励,通电运营服务期达 2 年及以上的,额外追加 5000 元/桩的奖励。
所建设的公共快速充电站必须在节能办备案,按规定完成验收,并通电投入使用,运营服务期间充电桩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 循环化改造示范称号
获得国家或省政府部门颁发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按级别给予园区申报主体奖励,其中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40 万元。
3. 绿色制造类荣誉
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给予国家级 5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节能办负责统筹协调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工作,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报送项目材料至节能办,申请项目的完成时间应在申报时上一年度之内。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龙华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需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各类扶持项目的其它申报材料以通知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 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节能办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计划,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节能办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向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技术推广类、产品应用类、能源平台类采取专家评审的审核方式。能源管理类、配套奖励类、专项工作奖励类采取资料核准的审核方式。
第十六条 节能办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效果等予以核查,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通过后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明确实际投资额,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节能办结合区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和财务专项审计的意见,提出项目资金拟扶持方案。
第十九条 节能办按照《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资金拟扶持方案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经审批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节能办调查处理;无异议的,节能办按程序办理财政支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节能办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节能办按规定程序处理相关质疑或投诉,各相关部门与申请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取得的专项资金,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知识产权存在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
(三)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机构或有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区专项资金评审、评估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项目与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7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龙华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节能减排办〔2013〕1 号)及《龙华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扶持暂行办法》(深龙华节能减排办〔2014〕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