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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6-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 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 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 
(四)上年度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 格(D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五)上级扶持经费已到账,且上级扶持经费到账时间应在 申报之日前2年内,但在《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的第1年, 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之 日前5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 间为准。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二条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 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 超过10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 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 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文件; 
(九)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上级考核结果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