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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1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增长10%-30%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经济贡献的 20%给予资助,上年度产值增长 3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经济贡献的 30%给予资助,最高 20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实际资助额不低于 5 万元。
(二)新增经济贡献核算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上年度产值增长 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企业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