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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展2020年度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0-09-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企业:
我局拟组织开展2020年度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欢迎符合认定标准的产业园区(企业)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认定基本条件
(一)申请认定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优秀产业园区、先进产业园区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点在龙华区;
2.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3.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园区规划及运营方案,且园区运营年限在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4.可直接作为产业用房的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以上。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工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使用功能;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期限应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工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使用功能;
5.有较完善且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宿舍、饭堂等基础设施,并具有一定的生活配套功能;
6.园区有引进投融资咨询、技术创新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人才中介、品牌推广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等专业的生产性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上服务;
7.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认定龙华区(示范/优秀/先进)产业园区的项目,除应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园区建筑面积在(20/10/6)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用地面积在(5/3/2)万平方米以上(软件、电子商务等特殊行业园区可不受此限制);
2.园区入驻企业在龙华区的实际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60/30/10)亿元或在龙华区的实际纳税不少于(5/2/1)亿元,且园区入驻法人企业(注册地在龙华区)不少于(20/15/10)家;
3.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9/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6/5)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二、项目资助说明
获得示范、优秀、先进三个等级认定的产业园区将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奖励,同一园区成功申请认定上一等级产业园区的,按照新认定的产业园区奖励金额补齐奖励差额。同一园区同时符合区其他园区认定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资助。
三、项目申请说明
请各产业园区(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评估认定标准,评估结果基本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可按要求填写深圳市龙华区产业载体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于10月27日(星期二)下午6:00下班前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以纸质形式递交到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同时将电子版发至工作邮箱:gyxxk@szlhq.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龙华区产业园区认定操作规程
2.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29日



龙华区产业园区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打造承接高端产业的平台,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规范我区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龙华区产业园区,是指以培育和支持符合市区和街道产业规划及导向的企业发展为宗旨,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人员、配套设施,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的工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园区。
第三条  对龙华区产业园区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主体应为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本规程所称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业主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产权,只是租用业主的物业,该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园区管理服务和招商引资能力,且申报时应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龙华区产业园区认定分为示范、优秀、先进三个等级,具体认定及考核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对产业主导方向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新材料、绿色低碳、海洋经济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园区予以优先认定。
第六条  申报认定上述等级的园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点在龙华区;
(二)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园区规划及运营方案,且园区运营年限在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四)可直接作为产业用房的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以上。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工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使用功能;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期限应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工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使用功能;
(五)有较完善且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宿舍、饭堂等基础设施,并具有一定的生活配套功能;
(六)园区有引进投融资咨询、技术创新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人才中介、品牌推广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等专业的生产性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上服务;
(七)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申报示范产业园区,除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建筑面积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二)园区入驻企业在龙华区的实际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或在龙华区的实际纳税不少于5亿元,且园区入驻法人企业(注册地在龙华区)不少于20家;
(三)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占园区生产经营性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园区首次认定及认定后变更的产业集聚方向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工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详见附件,下同);
(四)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第八条  申报优秀产业园区,除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二)园区入驻企业在龙华区的实际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或在龙华区的实际纳税不少于2亿元,且园区入驻法人企业(注册地在龙华区)不少于15家;
(三)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35%以上;
(四)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第九条  申报先进产业园区,除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建筑面积应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园区入驻企业在龙华区的实际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或在龙华区的实际纳税不少于1亿元,且园区入驻法人企业(注册地在龙华区)不少于10家;
(三)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30%以上;
(四)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深圳市龙华区优秀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或《深圳市龙华区先进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根据具体申请类别填报,园区考核无需提交该份材料);
(二)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社保清单及学历证书,园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 园区物业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物业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方案及投资概算说明;
(四)园区已入驻企业或意向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园区入驻主要企业上一年度的产值证明材料(加盖入驻企业公章),或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园区入驻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并按顺序汇编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各级产业园区的认定程序: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对通过专项审计的园区组织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人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所在街道办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所在街道办意见,拟定初步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程序报局长办公会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通过审定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园区,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3月31日前),参照第十条(二)(四)(五)项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考核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的认定标准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考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所考核时间段为自认定公示之日(上年度报送考核材料之日)起至本年度报送考核材料之日止。
第十三条  对通过考核且各项指标均达到更高级别标准的产业园区按第十一条相关程序予以对应级别的产业园区认定称号,对连续三次通过考核且各项指标(除面积外)均达到更高级别标准的产业园区按第十一条相关程序予以对应级别的产业园区认定称号。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具备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低于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认定标准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三)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证书,予以摘牌,取消其已认定的产业园区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不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提交考核材料,书面通知后仍未限期改正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的;
(四)不服从市、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五)园区及其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自申请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可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并已发放奖励资金的,需退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