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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类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九条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
(一)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总成交价10%予以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二)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50%、每年最高4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二、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在龙华区注册登记之日前后两年内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四)龙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奖励,十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龙华区,且所购房屋十年内不对外出售、不擅自对外出租,否则同意全额退还相应奖励。
(五)龙华区租赁办公用房奖励,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龙华区,且所租房屋不擅自转租,否则同意全额退还相应奖励。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七)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业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产权情况证明材料等)。
(八)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房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交易凭证单据等)。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受理时间

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