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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类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一)对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用资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多资助两个展位,境内展会最多资助50平方米、境外展会最多资助20平方米。单家企业可获得市、区单个展会展位费用的资助合计比例最高为100%。对参加展会品牌馆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最高5000元的装修费用资助,装修费补贴面积以展位补贴面积为准,单场最多补贴50平方米。
(二)对由区主办或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参展展位费、展品托运费,并提供参展企业两人的食宿、交通费;对列入特装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助。
(三)单家企业每年获取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注册满一年且在龙华有实际纳税。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
(四)对参加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承办的展会所产生的费用,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向区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五)展会补贴受理范围为当年度参展的区展会计划内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的企业,在参展结束后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申请书》。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参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函、参展合同、展会期间展位现场照片、企业参加展会的展位号及组展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用发票、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对账单或回单等支付证明材料);装修费用补贴申请需出具与装修费用一致的装修发票。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