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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纳入部门预算,由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支持龙岗区人力资源发展用途的资金。
对纳入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国家、省、市扶持项目带来的预算总额变动除外),如果当年度资助规模超过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拨付金额进行核减,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就业创业、人才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等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人力资源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包括以下内容:
(一)就业领域:主要围绕就业创业服务和载体建设,用于就业创业领域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支出等。
(二)人才领域:主要围绕人才引进、培育和服务,用于高端紧缺人才支持措施、青年人才支持措施、技术技能人才支持措施等。
(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领域:主要围绕鼓励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用于扶持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机构和项目等。
(四)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的其他领域及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批准可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专项资金实施文件扶持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核准制项目:是指具备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政策规定的支持资质,并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按照相应的支持标准给予支持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支持标准、依据明确;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二)其他项目:是指除核准制项目外,经区政府批准的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的支持方式
(一)资金奖补:对符合就业、人才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政策发放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资助、补助、补贴、奖励或鼓励。
(二)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配套实施文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适时修订完善已印发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各项支持项目的实施文件及申报指南(通知),执行上级政策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会同区财政局对存续期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滚动优化调整专项资金设置,提出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四)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编制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扶持就业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通知)、补贴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按上级有关政策及扶持就业领域实施文件执行。
(五)负责受理、审核、汇总本辖区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才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领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孵化基地配套奖补等相关补贴、奖励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补贴、奖励。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区人力资源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前置性审核。
(四)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个人)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负责受理、审核、汇总本辖区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就业创业补贴、奖励(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孵化基地配套奖补除外)时提供的书面资料,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就业创业补贴、奖励。协助区人力资源局开展专项资金其他有关工作。
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协助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受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约履责,负责受委托事项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制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统筹指导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本部门年初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初预算下达时应达到可执行状态。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原则上应调剂用于同一或相近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专项资金金额达到年初下达部门专项资金总金额10%(含)以上的,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审批。
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就业专项资金年中调剂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调剂需求,区人力资源局草拟调剂方案并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调剂,按财政部门意见和预算调剂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局及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兑现上一年度政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完毕后,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按要求报区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局依据本办法及配套实施文件等规定,编制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指南(通知),并通过区人力资源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个人)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合法、完整,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信用状况,本单位(个人)未被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内容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申报材料存疑的,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可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审核。纳入区人力资源局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单位收支管理制度及区财政局有关管理规定,经集体研究决策后予以办理。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由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单位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收支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局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设立时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设置年度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明确,与项目内容、效果等紧密相关,并尽量细化、量化。区人力资源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统筹人力资源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扶持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个人)如存在重复申报、虚假申报、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或申报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责令退回专项资金。
申报单位(个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深龙英才相关政策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发放的相关人才资助继续按照原政策发放有关待遇,具体发放程序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因保密工作要求无法公开相关信息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有关内容与上级机关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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