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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2023年下半年国家、省、市创新平台配套扶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3-08-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科规〔2022〕2号)及《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科规〔2022〕3号)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2023年国家、省、市创新平台配套扶持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申报:

1. 依托单位系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申请项目为近两年(含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开始截至申报日期)获得科创、发改、工信部门认定(事后扶持类)、或通过项目整体验收(事前扶持类)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含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并已获得市级资助。
3. 项目实施地在龙岗区,且项目正常开展。
请申报单位在收到广东政务服务网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受理窗口地址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
网上受理期限:8月18日—9月15日(星期五下午6点)(该时间为申报单位在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线上申请的期限,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书面材料受理期限:8月18日—9月19日(星期二下午6点)(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务必留意广东政务平台系统状态,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三、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对近两年(含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开始截至申报日期)获得科创、发改、工信部门认定(事后扶持类)、或通过项目整体验收(事前扶持类)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含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二)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级最高3000万元,省、市级最高5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区级配套扶持或区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补助。
(三)审核方式

核准制。以上级认定名单或验收文件及市级拨款经费到账凭证为准。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打印);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事前扶持类项目提供验收通过通知书、验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事后扶持类项目如有也需提供)复印件;
6.拨款经费到账凭证、国家/省/市项目申请书(可不含附件)、上级立项或认定文件(如有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需提供)复印件;

上述材料用A4纸正反面打印,附有目录及页码,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加盖骑缝公章。书脊处印企业名称,提交一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申报配套扶持的创新平台为科创、发改或工信部门认定或验收通过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含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3.申报配套扶持的创新平台建设地址需在龙岗区域内。
4.同一项目未获得其它区级部门的相关配套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