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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证券业发展实施细则 深龙工信规〔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11-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系列文件精神,拓宽我区证券业招商引资渠道,促进金融资源聚集,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证券业总部法人机构支持措施
(一)扶持范围:首次进入龙岗区实际经营的证券业总部法人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参照市级金融总部政策落户奖励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对龙岗区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者重大贡献的项目,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五条 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扶持范围:首次进入龙岗区实际经营的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若满足下列任一条件,视为重点引进的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1.证券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国前20名;2.落户当年或次年在龙岗区年度证券交易额达2000亿元以上。对重点引进的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不满足上述条件,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六条 证券公司营业部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扶持范围:首次进入龙岗区实际经营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若满足下列任一条件,视为重点引进的证券公司营业部:1.证券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国前20名;2.落户当年或次年在龙岗区年度证券交易额达200亿元以上。对重点引进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不满足上述条件,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七条 私募证券投资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扶持范围:首次进入龙岗区实际经营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管理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八条 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租金补贴
(一)扶持范围:首次进入龙岗区实际经营、在辖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其实际租金的50%给予2年租金补贴,单个机构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实际租金上限参考同片区同档次用房租金参考价/市场评估价价格核准,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扶持范围企业须提前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 证券公司营业部租金补贴
(一)扶持范围:首次进入龙岗区实际经营、在辖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其实际租金的50%给予2年租金补贴,单个机构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实际租金上限参考同片区同档次用房租金参考价/市场评估价价格核准,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扶持范围企业须提前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证券业其他法人机构租金补贴
(一)扶持范围:首次进入龙岗区实际经营、在辖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其实际租金的50%给予2年租金补贴,单个机构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实际租金上限参考同片区同档次用房租金参考价/市场评估价价格核准,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扶持范围企业须提前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鼓励证券机构拓展业务
(一)扶持范围:上一年度在龙岗区证券交易额同比增速高于同期全市与全区证券交易额同比增速,且在龙岗区实际经营3年以上的证券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证券交易额每20亿元增量奖
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证券业相关从业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业;
(二)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不一致的,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从事金融业务资质许可、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证券业总部法人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金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若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提供虚假资料等不良情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有权终止审核流程或取消资格,如已发放扶持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要求企业或个人退还全额退还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将不良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