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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首次认定高新补贴将减至20万)

发布时间:2021-10-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龙岗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打造深圳东部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创新平台支持计划
第四条   国家、省、市创新平台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且上一年度通过绩效考核或完成项目整体验收的,按不超过上级立项单位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最高3000万元,省、市级最高5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创新平台认定扶持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
对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立项扶持的,按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其中,上级扶持金额5亿元(不含)以下的,最高配套5000万元;上级扶持金额5亿元至10亿元(不含)的,最高配套1亿元;上级扶持金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配套1.5亿元。
第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认定扶持
对经评审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
(一)支持龙岗区科技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经市科技创新委认定扶持的,按不超过市级扶持资金的10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支持高校院所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该科研机构近三年获得上级财政扶持资金和自筹资金的100%,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区内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该研发机构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不含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
该项目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新型科研机构建设。已按区政府“一事一议”方式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节  科技企业培育计划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
企业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2年内提出申请。其中,在龙岗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的,须在龙岗区注册满1年。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扶持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金额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其中,对从事集成电路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SoC测试机、存储器测试机、探针台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晶圆制造特色工艺、堆叠式封装、晶圆级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的,不设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限制,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对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上一年度验收通过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按不超过上级扶持资金的3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激励。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此前已获得我区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立项扶持的项目,在取得验收通过通知书的下一年度提出剩余资金的激励申请,已获扶持部分金额不予重复激励。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企业租金扶持
对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到5亿元,纳税5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产业领域符合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科技型企业,给予以下租金补贴: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的,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实际租金支出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的租金补贴。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实际租金支出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的租金补贴。
(二)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科技型企业,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实际租金支出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技术标准研制扶持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导研制单位,在技术标准公开发布的下一年度提出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节  创新环境优化计划
第十三条  创新载体建设扶持
(一)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称号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国家级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广东省、深圳市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获得多级认定的,可以叠加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
(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奖励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同一年度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奖励。   
(三)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奖励
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或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经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同一年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赛事扶持
对深圳创新创业大赛龙岗区预选赛或龙岗区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执行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不超过赛事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
对申请参加龙岗区组织的全国双创周、国际创客周等重大双创活动的单位,列入区活动方案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按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补贴。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建设扶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奖励。同级认定的只奖励一次。
 
第四节  科技服务提升计划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交易扶持
对在龙岗区开展技术转移交易项目的平台运营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交易履行金额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补贴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单笔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按不超过担保(服务)费用的50%,给予单笔最高20万元担保补贴。同一项目在市级政府部门获得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配套扶持
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的企业,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的企业,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配套扶持。
第二十条  科技社会组织运营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同一年度给予5万元运营奖励;其中,上一年度获得5A级社会组织评估认证的,一次性给予额外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扶持
对在龙岗区开展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评审确定为重点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确定为一般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
 
第五节  科技创新奖励计划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奖配套扶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单位,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奖励: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同一专利获得多级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创赛获奖企业扶持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等各级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且在龙岗区落地,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50强扶持
对经评审为龙岗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50强的企业,给予成长组50万元、初创组30万元奖励。
 
第六节  专项扶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集成电路专项扶持
(一)购买IP及EDA软件补贴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或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不超过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最高250万元补贴。其中,向龙岗区企业购买的,补贴比例上限提升至60%,最高300万元。企业所获市、区两级扶持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总额的80%。
(二)流片补贴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的,按不超过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贴。企业所获市、区两级扶持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总额的80%。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按不超过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最高250万元补贴。企业所获市、区两级扶持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总额的80%。
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为龙岗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MPW或首次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按不超过流片(含掩模版制作、流片制造费用等)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三)测试验证分析补贴
对集成电路企业在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样片、设备、材料的功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测试验证的,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其中,在龙岗区内开展测试验证的,补贴比例上限提升至60%,最高100万元。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专项扶持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四)集成电路研发投入奖励
对从事集成电路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SoC测试机、存储器测试机、探针台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晶圆制造特色工艺、堆叠式封装、晶圆级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的,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专项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生物医药专项扶持
(一)新药临床批件和临床试验补贴
对开展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第1-5类)、中药(第1-6类)研究的企业,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补贴。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最高1000万元。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补贴
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通过临床试验并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按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50万元补贴;对三类医疗器械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
同一企业同类型医疗器械注册证只扶持 1 次,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最高500 万元。
(三)药品生产批件补贴
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一次性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补贴;对近三年内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龙岗区,且上一年度该药品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该项扶持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GCP建设补贴
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医疗机构,按照新增GCP专业学科数量,给予30万元每个补贴,获得该项扶持总额最高500万元。
(五)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
对在龙岗区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开展的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扶持。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股权投资专项扶持
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实施政策性股权投资的资本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优质企业初创期、成长期项目进行政策性股权投资,委托专业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相关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型企业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的企业,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并在龙岗政府在线上公布,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如实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验收类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请验收,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实施细则项目扶持,并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扶持”“创新创业赛事扶持”“创新创业活动扶持”项目受扶持单位不受“在龙岗区登记注册”的限制。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审核期间,申报单位未按照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三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立项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五章 跟踪监管
第三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其中,“‘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医疗卫生技术攻关项目”“软科学研究扶持”项目为事前扶持项目,其余为事后奖励补助项目。事前扶持项目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事前扶持项目,需进行资金监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根据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配合,并根据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按时提交项目实施报告。
第三十九条  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项目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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