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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2020年第二版)
发布时间:2020-07-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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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
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 则》(深龙文规〔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本 申报指南的设定依据。
二、对申报项目要求的补充解释
在《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
展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龙岗区文化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 理办法》(深龙文规〔2020〕2号)、《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 与管理办法》(深龙文规〔2020]3号)和《龙岗区文化产业公共 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深龙文规〔2020〕4号)有关规定的 基础上,对项目申报要求作出如下补充解释:
(一)原则性解释
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内其他部门资金扶持的,一律
不再获得文化产业发展扶持经费(以下简称扶持经费)扶持。2.《实施细则》中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其划分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3.企业提交扶持申请之后至扶持资金拨付之前,注册地址变更至龙岗区外的(在企业自报的同时通过相关平台予以核查),将取消所申请项目的扶持。
4.分三年拨付扶持资金的项目,每期款项拨付时间间隔不少于10个月。尾款需在首期款付款后3年内申请,逾期将不予拨付。
5.鉴于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的融合趋势正在加快,凡企业主营业务的行业代码在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国家 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和《文化及 相关产业分类》中相一致的,达到《实施细则》中相应条款扶持 条件的,可申请《实施细则》或我区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扶持政 策相应条款,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6.鉴于《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 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正在修订中,本《实施细则》中涉 及上述政策相关条款的,均以修订后的相关内容为准。
(二)关于集聚空间扶持
1.关于第五、六、七条和第二十四、二十五条集聚空间建设扶持:(1)申请者需提供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的相关认定证明文件。申请区级空间建设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经费投入证明文件;(2)第五条第(二)项国家、省、市园区认定奖励可叠加申请。
2.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扩展升级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园区的,或文化产业楼宇扩展升级为文化产业园区的,或文化产业 园区存在分期建设并需合并申请重新认定的,在申请新的集聚空间建设扶持时,建设总投入需扣除原有空间的建设总投入,扶持 金额也需扣除原有空间已享受扶持金额;由已申请建设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降级认定为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的,不能再次申请建设扶持。
3.凡因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被摘牌的文化产业园区、 文化产业楼宇,满足相应条件的,在原有认定被撤销一年后可分 别另行申请文化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因其他原因而被 摘牌的,三年内不能申请上述认定),但不能申请新认定空间的 建设扶持。
4.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建在已认定的其他集聚空间内的,若基地建设总投入与原有空间建设总投入中有重复部分的,需予以 扣除。
(三)关于房租扶持
1.房租扶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不予扶持。
2.出租方或集聚空间投资商、运营商均不能申请房租扶持。
3.企业自用的办公用房(以现场测绘和核实为准)可申请房租扶持。
4.场地租赁合同必须由申请企业与经认定的集聚空间管理
运营单位或物业业主签订(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 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重点文化企业、行业协会、电竞俱 乐部,需与租赁物业的业主或物业运营商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 条第<二>项文博会分会场入驻企业,需与分会场运营方签订租赁 合同);单个合同租期不少于三年;申请者需分别提供租赁合同、
正规租金发票,若与非管理运营单位的业主签订租赁合同的还需 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
5.申请房租扶持的租赁合同最早起算时间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两年。
6.房租扶持一年只能申请一次,一次申请12个月。
7.企业递交扶持申请之后至现场测绘前,注册地或办公地迁离原入驻集聚空间但仍在龙岗区内的,需提供迁离前场地用途相 关证明材料(企业迁离前的场地使用照片、原集聚空间管理运营 单位证明等)方可予以扶持;在现场测绘之后至拨付房租扶持前,
注册地或办公地迁离原入驻集聚空间但仍在龙岗区内的,仍予以 扶持;在现场测绘之后至拨付房租扶持前,注册地或办公地迁离 龙岗区的,将不予以扶持。
8.申请企业补贴期累计满三年不能再申请扶持。
9.存在协助企业虚报行为的集聚空间管理运营单位,当年度绩效考核将不予以通过,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相关空间认定,并 被录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认定)。
10.未入驻集聚空间的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必须是在近两年内被新认定且首次申请房租扶持(如果重点文化企业在获得认 定前曾入驻了集聚空间且已申请过房租扶持,不受“首次”的限 制,但累计申请扶持不可超过三年),其申请房租补贴的起算时 间需晚于获得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的时间;最近一次年度绩效考核 中未能通过考核的,不能给予房租扶持;申请重点文化企业房租 扶持的,需提供:认定证明文件、物业产权证明材料、物业租赁 合同及正规租金发票等材料。
(四)关于本地重点企业扶持
申请“深圳市总部企业”和“深圳文化企业100强”配套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文件或市级奖励相关文件及奖金进账凭证等手续。
对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深圳市文化贸易基地”、“深圳市文化企业100强” 和“深圳市总部企业”等认定的,同一企业获得同样认定的,认 定时间必须相隔三个及以上年度才能再次申请扶持。
(五)关于区外重点企业落户扶持
1.迁入的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供上市和挂牌证明材料,迁入的上市文化企业控股子公司需分别提供上市和控股 证明材料以及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2.迁入的“深圳市总部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深圳文化企业100强”企业,需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六)关于原创研发扶持
1.申报企业需提供与申报项目相匹配的专利证书(需提供专利与项目匹配性的证明材料并由专家评审认定)、项目研发和市场推广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实现销售的证明材料。同一专利证书只能申请一次扶持。
2.第十一条、二十九条第(二)项和三十七条第(二)项中
的相关时间界定为:项目申报有效期为“项目推向市场首日起至 申报日两年内”,项目研发推广总投入有效计算时段为“项目推 向市场首日前两年内”。项目推向市场首日依据如下三种方式之 一进行判定:产品发布会举行时间、新闻报道中产品首次上市时 间、首笔产品订单成交日期(合同签署日期、发票开具日期或电 商平台订单日期)。
3.原创研发和市场推广经费只认可如下支出项目:(1)研发和推广人员(每个项目不超过10人,下同)薪金支出(最高
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25%);(2)研发设备(需为项目研发前一年内或研发期间内购置,同一设备只能作为单个研 发项目设备计算投入,申报时需提供设备与项目匹配性的证明材 料并由专家评审认定)购置或折旧费(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25%);(3)研发材料购置费(最高不超过第三方
审计认定总费用的20%);(4)研发和市场推广人员差旅费(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5%);(5)市场推广费用(最 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20%);(6)专利申请维护
费用(最高不超过第三方审计认定总费用的5%)。
(七)关于参展扶持
1.可申请自行参展和政府组团参展扶持的展会类型包括:文化产业专业展会、综合性展会或其它业态专业展会,后两类展会须设有文化产业独立展区(申请扶持时须提供企业参展现场照片以及文化产业独立展区证明材料)。
2.区文促中心每年将适时发布鼓励参展展会清单,并按照如下三种方式进行备案或认可:(1)清单内文化产业专业展会无 需备案;(2)清单内综合性展会或其他业态专业展会无需备案,但展会须设有文化产业独立展区方能申请扶持,申请扶持时须提供企业参展现场照片以及文化产业独立展区证明材料;(3)清单
以外的展会需在参展前10个工作日内向区文促中心备案并获得书面备案回执。如备案回执注明该展会属于综合性展会或其他业 态专业展会,则展会须设有文化产业独立展区方能申请扶持,申 请扶持时须提供企业参展现场照片以及文化产业独立展区证明材料。
3.政府组团是指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展会。
(1)可申请政府组团参展的展会类型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与前款自行参展扶持展会类型相同;(2)区内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申请以 政府组团名义组展的,需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参展企业遴选办 法并报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备案,办法包括企业营收、纳税、行 业地位和自主品牌以及企业参展次数限制等相关内容;(3)申 请政府组团参展扶持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组展单位依据经 认可的遴选办法选出不少于10家企业(均须为区内企业)参展,二是组展单位在展会举办前60日内向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书面 申请并在获得书面批复后方可组织招展,三是设立具有统一标识 形象和对外宣传内容的“深圳龙岗展区”(展区设计方案需在展 会举办前10日内报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备案)且所有企业必须集 中在该展区内统一参展;(4)参展企业申请扶持时,需提供有 关展位租赁、搭建合同、经费支付凭证及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明材 料;(5)企业参展扶持需在参展年度或次年度,由组展单位按 照展会分类组织集中一次性申请。组展单位的组展扶持也需在参 展年度或次年度集中一次性申请。
(八)关于企业“走出去”扶持
1.《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国家级和市级相关认定扶持可叠加申请。
2.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
(1)涉及的“核心领域”和“相关领域”,其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执行。核心领域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的企业。
具体包括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的企业;相关领域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2)海外销售实体指区内文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成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专属销售场所,场所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租赁合同不少于3年(需提供中文合同),申报前2年内总投入(场地建设投入、租金投入)需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场地建设投入和海外销售收入需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上一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100强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需提供中文审计报告)。
(4)申请企业还需提供:区内上年度纳税证明、申请企业与海外销售场所所属企业的控股证明材料,具有申报企业形象标识、产品销售展柜等元素在内的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九)关于原创舞台剧扶持
1.原创舞台剧包含全新创作、改编剧目和传统舞台剧再创作等由申请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演出作品,需提供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所谓“在龙岗创作”,依据申请剧目著作权登记证书印发时间晚于申请企业在龙岗注册时间进行判定。
3.演出场地必须是国内县级及以上市或境外重点城市对公众开放的商演场所(境外商演需提供相关合同和进账凭证,境内商演还需提供权威票务销售平台网上销售证明、发票或包场收入等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必须是该原创舞台演出剧在境内外演出收益的 结算单位之一。
5.提供门票销售分成收入证明材料。销售分成收入包括:申请单位与网络票务平台、大型影剧院实际分成收入,以及商业演 出包场收入。
6.需提供申请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十)关于文化消费创新空间扶持
1.文化消费创新空间必须是经营性消费场所。需提供物业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以及营业执照、现场销售产品(服务)报价单、 结算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2.文化消费创新空间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两种及以上文化产业业态(以行业代码区分)融合空间;(2)文化产业业 态跟非文化产业业态融合空间,要求:非文化产业业态与文化产 业业态经营面积相对均衡,且文化产业业态营业收入不低于总营 业收入的50%、非文化产业业态营业收入不低于总营业收入的 20%。
3.文化消费创新空间在满足上述第2点条件的同时,还需满 足以下条件: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十一)关于文博会扶持
1.关于文博会分会场房租扶持。申请文博会分会场房租扶持 的文化企业,其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但符合申请条件的有 效租赁时间为上届文博会分会场认定之日起至下届文博会分会 场认定之日止(既是文博会分会场又是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楼宇等集聚空间的,按照集聚空间的房租扶持要求执行)。
2.关于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扶持。配套文化活动的组织推广费用扶持范围及标准,按照第(十六)条第3点中的“其他行业活动”标准执行(活动形式可不受前述条款中“其他行业活动” 类别的限制)。
(十二)关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
1.申请企业需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台认定文件以及平台建设总费用的投入证明等材料。
2.平台建设扶持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第二、三年需分别通过上一年度运营绩效考核后方可拨付。
(十三)关于企业融资扶持
1.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1)申请时间需在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1年内;(2)需提供贷款合同、还款凭证、银行证明等文 件;(3)贷款用途不能用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
2.重点文化企业在新近一次年度绩效考核中未通过的,不能申请融资扶持。
3.申请创新融资服务扶持的项目:除满足前款(1)、(2)、 (3)项要求外,还需提供质押或担保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十四)关于知识产权扶持
1.除第十八条第(一)项外,《实施细则》中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家专利、著作、商标以及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实施细则》中所有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均要求为申报单位,且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书;
3.第十八条第(一)项扶持中,首次申请时需将上两个年度内(需剔除超过“申请之日前两年”的那部分时间段)符合条 件的知识产权证书集中一次性申请(需分别达到单个年度的数量 标准,扶持上限为20万元,未能达到的年度则不能申请扶持), 之后申请时则按年度集中每年申请一次(即当年集中申请上一年
度的扶持)。
4.申请第十八条第(二)项扶持的:(1)所指“律师服务费”,按照累计诉讼费3倍标准计算(需提供累计诉讼费缴纳凭证);(2)所指“成功维权”,指申请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原 告、被告均可)终审中胜诉。
(十五)关于行业协会扶持
1.对行业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行业协会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协助相关政府部门承担产业服务职能的行业协会;(2)上年度举办经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认可的行业宣传推广活动不少于10场的行业协会;(3)区内会员单位纳税前十位企业纳税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4) 上年度引进区外会员单位落户龙岗不少于10家(含)。
2.申请第十九条第(一)项扶持的:(1)行业协会在培训 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将详细培训方案报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备案;(2)每次培训参加会员企业不少于20家,培训时长不少于6小时。需提供参加企业名单、个人姓名、主讲教师简介、培训课件PPT打印稿、培训课程表、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3)
培训按次备案、按年申请(即一年集中一次申请)。
3.申请市外创作活动扶持:(1)行业协会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将市外创作活动方案报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备案;(2)每次活动参加会员不少于10人,且在我区从事相关行业工作(需 提供名单、会员证、从业证明);(3)市外创作时长不少于3天(需提供参加人员交通、住宿方面证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4)同一人员每年参与市外创作活动次数不超过2次;(5)活动按次备案、按年申请(即一年集中一次申请)。
(十六)关于行业活动扶持
1.所有申请扶持的行业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备案并需获得书面回执。
2.活动举办方若有住宿和餐饮消费,均需在区内消费方可申请组织推广费用扶持。
3.关于组织推广费用。分为高端赛事和其他行业活动两种类型:
(1)高端赛事。组织推广费用包含以下六类经费项目(餐饮、住宿等其他有效支出列入活动实际总投入,但不予以扶持):
①宣传推广费。只认可活动举办前后各一个月内的传统媒体、 新媒体和户外媒体(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屏、公交站台及车身 广告)三种媒体的宣传费用,且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5%。 其他宣传推广形式的费用不予认可。
②评委(嘉宾)劳务费和市外往返交通费。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评委(嘉宾)个人账户,市外交通费仅限机票及火车 票。劳务费和交通费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15%。
③赛事奖金。奖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10%,且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获奖者账户。
④场地租金。申请企业自有场地不能予以扶持,且场地租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5%。
⑤策划设计费。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10%。
⑥现场执行费。包括场地布置、作品装裱、现场礼仪、拍摄、翻译、速记、安保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15%。
(2)其他行业活动。高端赛事活动以外的其他行业性活动,包括:会议、展览及交易展会。其组织推广费用包含以下五类经费项目(餐饮、住宿等其他有效支出列入活动实际总投入,但不予以扶持):
①宣传推广费。只认可活动举办前后各一个月内的传统媒体、 新媒体和户外媒体(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屏、公交站台及车身 广告)三种媒体的宣传费用,且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5%。 其他宣传推广形式的费用不予认可。
②评委(嘉宾)劳务费和市外往返交通费。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评委(嘉宾)个人账户,市外交通费仅限机票及火车 票。劳务费和交通费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10%。
③场地租金。申请企业自有场地不能予以扶持,且场地租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5%。
④策划设计费。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0%。
⑤现场执行费。包括场地布置、作品装裱、现场礼仪、拍摄、 翻译、速记、安保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0%。
(十七)关于影视动漫业扶持
1.影视类相关企业的资质要求:(1)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网络影视作品创作的企业,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企业,须持有电影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从
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须持有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实施细则》中所指影视作品(第二十六条第<六>项“配套扶持”除外),包括电影作品(含故事电影、纪录片电影)、电视作品(含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网络影视作品(含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
3.关于同一申报主体申报的同一部原创影视作品:
(1)原创电影作品。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七条(一)、(二)、(三)、(五)、(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共11项)中的部分或全部条件的电影作品,需按照如下标准集中一次申请:①全国公映后排片场次在10000场
(不含)以下、其中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下同)占比2%及以上的、放映区域5个及以上省域(含直辖市、自治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下同)的,只能申请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三)项扶持;②排片场次在10000-50000场(不含)之间、其中一线城市占比4%及以上的、放映区域10个及以上省域的,
只能申请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三)项,及上述11项政策的其他9项中的任一项扶持;③排片场次在50000-100000场(不含)之间、其中一线城市占比6%及以上的、放映区域15个及以上省域的,只能申请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三)项,及上述11项政策的其他9项中的任两项扶持;④排片场次在100000场及以上、其中一线城市占比8%及以上的,放映区域20个及以上省域的,可申请上述11项政策的所有条款扶持。以上数据均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发的“中(全)国电影票房”APP或“猫眼专业版”“淘票票”“艺恩数据”中任一APP发布的数据为准(下同)。
(2)原创电视作品。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三)、(五)项,第二 十七条(一)、(四)、(五)、(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一) 项(共10项)中的部分或全部条件的电视作品,需按照如下标 准集中一次申请:①在普通省级卫星频道和少儿卫星频道播出的, 只能申请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六)项扶持;②在排名前五 的省级卫星频道播出的,只能申请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六) 项,以及上述10项政策的其他8项中的任一项扶持;③在央视 主要频道(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少儿频道和纪录片频道,下 同)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只能申请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六) 项,以及上述10项政策的其他8项中的任两项扶持;④在央视 主要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可申请上述10项政策的所有条款扶持。
(3)原创网络影视作品。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一)、(四)、(五)项(共6项)中的部分或全部条件的网络影视作品,需按照如下标准集中一次申请:①网络分成收益3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不含)的,只能申请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四)项扶持;②网络分成收益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只能申请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四)项,以及上述6项政策的其他4项中的任一项扶持;③网络分成收益2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只能申请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四) 项,以及上述6项政策的其他4项中的任两项扶持;④网络分成收益300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上述6项政策的所有条款扶持。
4.关于第二十二条剧本扶持:(1)“成片”是指:①电影作品以取得广东省电影局出具的《电影完成片审查受理回执》或 国家电影局核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为准;②电视作品以广东 省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或核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
可证》为准;③网络影视作品以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规划备案公示,节目类型为“网络剧”“网络电影”或“网络动画片”,且通过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内容审查取得上线备案号为准。(2)知识产权证书上的剧本名称、上述备案环节的作品名称以及播映时的作品名称不一致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作品名称变更备案或批复文件,否则不能给予剧本扶持。
5.前述第3点(1)-(3)所列政策条款中,除区外影视企业所关联的申报主体外,其他条款的申报单位必须为:(1)原 创电影作品在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上的 第一出品单位;(2)原创电视作品在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上 的第一申报机构;(3)原创网络影视作品在国家广电总局“重 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中“上线备案通过片目”的第一申 报机构。
6.第二十三条中:(1)有关影视产业基金的申报方式待基金成立后另行通知;(2)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经对外贸易经 济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影视企业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必须是从事影视制作的必备设备,且需在履行完租赁合同后一年内申请。
7.关于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影视拍摄补贴,要求在拍摄基 地认定之后发生的拍摄租赁费用方可申请扶持。道具、服装等相 关租赁业务主体,既可以是拍摄基地运营企业,也可以是入驻拍 摄基地专业从事取景场地、影棚、器材、道具、服装以及剧组办 公室租赁业务的企业(需经拍摄基地运营企业审核确认)。(1)
当租赁方为区内影视企业时,区内影视企业为申请主体,需提供: ①与基地运营方或入驻基地专业租赁企业(需同时提供专业租赁 企业入驻基地租赁合同、付款凭证、企业现场办公照片等证明材 料)的租赁合同及收付款转账凭证、剧组入驻基地相关照片,② 入驻基地拍摄的影视作品分别满足下列第8、9、10条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2)当租赁方为区外影视企业的,则区内影视拍 摄基地运营方为申请主体,需提供:①申请主体与区外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机构/第一申报机构/第一项目申报方或制片(作)方(均 需提供片尾字幕署名截图等证明材料)签订的拍摄租赁合同及收付款凭证,②区外剧组入驻基地相关照片,③电影作品全国公映
(包括但不限于前述APP上的公映票房数据截图)、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包括但不限于播出时含有作品名称、播出时间以及申请主体等信息的视频截图)、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益(影视作品出品方在第9条所列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的相关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的证明材料。
8.关于电影作品全国公映,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电影作品取得国家电影局出具的《电影公映许可证》;(2)发行 机构出具的《数字版影片发行通知》;(3)《数字版影片发行 通知》上发行范围为“全国”;(4)前述APP上的公映首日票 房数据截图。
9.关于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益。全国公映电影的网络平台播 出收益已经计入电影作品综合收益中,故不能申请网络影视作品 分成收益。其他网络影视作品申请分成收益(含一次性购买费用,下同)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广电总局认可的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抖音、快手、微博、微视、
好看视频、搜狐视频、PP视频、梨视频、趣头条、哔哩哔哩等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见广电总局官网2020年2月24日工作动态)出具的播出后分成收益证明材料;(2)满足前述第5条中网 络影视作品的申报单位条件;(3)项目申请有效期为作品在上述网站首播后两年内且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申报作品的分成
收益以视频网站与申报单位的结算文件、发票和银行进账凭证等为依据)。
10.关于影视作品在电视台播出,需提供如下证明文件:(1) 申报单位或其委托发行企业(需同时提供委托合同),与电视台 签订的播出/收购合同及回款凭证;(2)播出时的视频截图(需 包含作品名称、播出时间以及申请主体等信息)。
11.第二十五条中专业后期制作企业,是指参与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作品画面剪辑、音频制作、视效制作、整片调色等后期制作业务或原创动画作品全过程制作业务,并曾以企业名义或企业股东名义在上述公开播映影视作品片尾署名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委托合同、影视作品播映后的视频
片尾字幕截图、企业股东证明等资质证明材料。凡申请有关后期制作扶持的企业均需提供前述材料)。
12.关于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后期制作补贴:(1)当委托方为区内影视公司,区内影视公司为申请主体,需提供:①后 期制作(含动画制作,下同)委托合同、进账凭证及以后期制作 企业名义或企业5人及以上员工名义署名的片尾截图,②所委托 专业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播映证明文件(见上述第 8、9、10中相关内容),③所委托专业后期制作企业曾以企业 名义或企业股东(需提供股东证明)名义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片 尾署名截图,④若所委托专业后期制作企业在所申请影视作品中 是以5人及以上企业员工名义署名的,需提供上述员工的劳动合 同、工资收入、社保记录等证明材料;(2)当委托方为区外影视公司时,承接业务的区内后期制作企业为申请主体,需提供: ①曾以企业名义或企业股东(需提供股东证明)名义参与制作的 影视作品片尾署名截图,②与影视作品出品方、制片(作)方或 同部影视作品的区外后期制作企业(其他企业不予认可,且需分 别提供前述后期制作业务发包企业在片尾署名的字幕截图等相 关证明材料。若同部影视作品的区外后期制作企业为发包方的, 则需该企业在片尾署名时排在申请企业之前,且需其得到前述出 品方、制片<作>方直接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后期制作委托合同及 进账凭证(若后期制作业务发包方为同部影视作品的区外后期制 作企业的,还需提供该企业与影视作品出品方、制片<作>方直接 签署的委托合同、进账凭证或其他授权证明文件),③电影作品 全国公映(包括但不限于前述APP上的公映票房数据截图)、电 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包括但不限于播出时含有作 品名称、播出时间以及申请主体等信息的视频截图)、网络影视 作品分成收益(即影视作品出品方在前述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 台的相关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的证明材料,④申请单位在影 视作品片尾署名的字幕截图(若是以企业5人及以上员工名义署 名的,还需提供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社保记录等证 明材料)。若同部区外影视作品有多家区内企业参与不同场景的 后期制作并申请扶持,则需在前述材料基础上分别再提供工程源 文件。
13.第二十五条中的国际A类电影节,是指国际电影制片人 协会(FIAPF)官网发布的全球15个国际A类电影节。包括:威尼 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洛迦诺国际电影节、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卡罗维发利国际电影节、莫斯科国际电影节、华沙国际电影节、塔林黑夜国际电影节、蒙特
利尔国际电影节、马塔布拉塔国际电影节、东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印度国际电影节、开罗国际电影节。
14.申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获奖奖励的,需以后期制作企业作为获奖主体(相关制作人员作为获奖主体不予扶持),且 获奖时间需晚于企业在龙岗注册时间。需提供如下材料:(1) 获奖证书、奖杯原件及照片;(2)相关奖项官方机构出具的获 奖证明文件;(3)相关新闻报道链接和截图。
15.第二十五条第(三)、(五)项中所指“近两年内”,以电影的全国公映首日起算。申请第(五)项者需提供:(1) 参与制作电影在前述APP上公映首日数据截图(限申请第<三> 项者提供),(2)与委托方签订的后期制作合同及相关进账凭 证,(3)电影公映时的片尾字幕署名截图,(4)参与制作的电 影作品在前述APP发布的总票房数据截图(限申请第<五>项者提 供)。
16.关于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正版软件补贴:(1)根据国际后期制作组织VEXVisualEffectSociety对工业用后期制 作软件的建议,后期制作软件包括:3D模型建构类(Autodesk Maya、Autodesk3DSMAX、Cinema4D、PixologicZbrush、Autodesk Mudbox、FoundryMODO)、动画类(AutodeskMaya)、模型材 质类(AutodeskMaya、Autodesk3DSMAX、FoundryMari、 SubstancePainter、AdobePhotoshop)、特效类(SideFXHoudini、AutodeskMaya、Fume、Smoke)、渲染器类(AutodeskArnold、V-ray、Pixar’sRenderman)、追踪器类(3DEqualizer、SynthEyes、 PFTrack、Rotoscopy)、抠图类(Silhouette、Mochapro)、合成类(FoundryNuke、BlackmagicDesignFusion、AdobeAfterEffect)、影视剪辑类(Avid、FinalCutPro、AdobePreniere)、画面调色类(DavinciResolve、AdobePremiere、FinalCutPro)、 二维平面设计类(AdobePhotoshop、AdobeIllustrated、CAD、其他Adobe出品软件)、声效/音乐制作类(LogicProX、Protools、 Nuendo)。不在上述之列的国外软件不予认可,得到行业认可(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国内正版软件能够提供后期制作用途证明的也予认可;(2)同一软件需要逐年购买的,只给予一次扶持;(3)一年集中一次申请;(4)申请者需提供:软件知识产权证明、软件购买合同(只认可软件知识产权持有者或全国总代理<需提供证明材料>签署的销售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以及正版软件的证明材料。
17.申请第二十五条第(七)项后期制作企业落户扶持的,需提供:(1)前述第14点的材料(仅限获奖企业落户);(2)参与制作的电影作品在前述APP上的总票房数据截图,以及后期制作委托合同、进账凭证、参与制作的电影作品公映时的片尾字幕截图等证明文件(仅限票房贡献企业落户)。
18.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影视作品主要奖项是指针对作品本身颁发的主要奖项,不包括个人奖项和专业技术类奖项,具体以相关评奖机构官方发布的奖项清单为准,且所获奖励时间需在企业注册于龙岗之后。申请者需提供:(1)获奖证书、奖杯原件及照片;(2)相关奖项官方机构发布的奖项清单及出具的获奖证明材料;(3)相关新闻报道链接和截图。
19.申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超高清内容扶持的,需提供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款凭证等扶持证明材料。
20.申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重点选题奖励的原创电视剧,申请企业在龙岗区注册时间需早于电视剧获得重点选题公布时间,且需提供:(1)国家或省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重点电 视剧选题”相关证明文件;(2)申请单位对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1.申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的3D、IMAX、3DIMAX、中国巨幕技术奖励的,需提供:(1)前述第8点电影公映证明文 件;(2)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上列明 的相关技术指标。
22.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的龙岗正面题材影视作品,是指剧本取材于龙岗区素材,作品主线正面反映龙岗当下经济、科 技、文化、民生等领域内容,正面反映龙岗风土人情和历史文化 等传统领域内容,正面反映龙岗历史人物或现当代人物故事,有 助于提升龙岗知名度及带动旅游的影视作品。同时,要求影视作 品正面展现龙岗地标建筑、交通设施、公众设施等不同城市形象 镜头5次及以上,每次时长不少于5秒,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 包含龙岗拍摄取景点名称。申请者需提供:(1)满足前述条件 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影视作品跟龙岗正面题材的关系说明;(2) 前述第8、10点的电影公映和电视播出证明材料。
23.申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配套扶持的:(1)所获扶持需在企业注册于龙岗之后,并需提供上级部门扶持的有关文件、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2)配套扶持与其他条款不可叠加申请。
24.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宣发补贴中的“近两年内”,从宣发委托合同签署日期起算。同一部作品只能申请一次宣发补贴。 (1)若委托方为区内影视企业,则区内影视企业为申请主体,需提供:①前述第8、9、10点关于影视作品播映的相关证明材料,②影视发行企业的相关发行资质证明,③证明独家发行或排名首位发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影视作品播映时的视频截图、发行委托合同),④发行委托合同、收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若委托方为区外影视企业,则区内影视发行企业为申请主体,需提供:①影视发行企业的相关发行资质证明,②发行委托合同(只认可与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机构/第一申报机构/第一项目
申报方或制片(作)方<需提供片尾字幕署名截图等证明材料>签订的合同)及收付款凭证,③证明独家发行或排名首位发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影视作品播映时的片尾字幕署名截图、发行委托合同),④电影作品全国公映(包括但不限于前述APP上的公映票房数据截图)、电视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卫星频道播出(包括但不限于播出时含有作品名称、播出时间以及申请主体等信息的视频截图)、网络影视作品分成收益(即影视作品出品方在前述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的相关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的证明材料。
25.关于电影作品综合收益:(1)票房总收入。需提供前述APP上的总票房数据截图;(2)网络平台收购或分成收入(具 体要求见前述第9条);(3)二级市场发行收入。需提供申报 单位与发行单位签署的收购或发行合同、发票以及进账凭证。
26.关于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电影首映礼(式):(1)只有全国公映电影方可申请;(2)三分之二以上主创人员(出品 人、制片人、监制、导演、编剧、男主演、女主演)参加方可申 请;(3)需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现场图片及视频 截图,以及证明主创人员参加首映礼(式)的相关照片及材料;
(4)一部作品只能申请一次首映礼(式)扶持;(5)若首映礼 (式)在深圳举行,则只有租赁龙岗区内场地方可给予扶持;(6) 申请企业自有场地不能予以场地租赁扶持。
27.申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综合收益扶持奖励的,需提供:(1)前述第8点关于电影公映的相关证明文件;(2)前述 第25点所列相关证明材料。
28.申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网络影视分成收益扶持的,按照前述第9点要求提供材料。
29.申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海外发行奖励的,需提供:(1)广电或电影行政部门出具的放映或发行许可证明文件;(2)申请单位与作品播映国家/地区相关单位(含电视台、电影院以及委托的当地发行方)的播映合同(需中文版)以及相关收益的银行进账凭证;(3)每部作品在同一个国家/地区播映的电影院、
电视台合计不少于2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播映视频截图以及其他证明照片。
30.关于电视台黄金时段:少儿频道的黄金时段为17:00-21:00,其它频道的黄金时段为19:00-22:00。
31.申请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影视作品播出奖励的,按照前述第10点提供材料。
32.申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影院规模化发展扶持的,需提供:(1)影院公司注册地、纳税地以及旗下区内外影院合并 会计报表、合并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2)旗下影院在前述APP 上的总票房数据截图等上一年度票房营业总收入证明材料。
33.申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本地电影放映补贴的:(1)按照前述第8点提供原创影片的相关证明材料;(2)需提供影院 公司旗下区内外影院在前述APP上的排片记录及票房数据截图 等排片证明材料;(3)影院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证明材料;(4)每家影院公司每年集中申请一次。
34.申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影视版权衍生开发的,需提供:(1)前述第8、10点中有关影视作品播映证明材料;(2)与衍生开发企业签订的分成收益授权合同、分成收益收付款凭证 以及衍生产品的相关项目报告。
35.申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影视科技软件开发扶持的,需提供:(1)软件的知识产权证明(专利权证书或国家版权保 护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著作权证书);(2)软件在行业内居于 领先地位的说明材料(需由专家评审认定行业领先性);(3) 软件完成研发后推向市场销售的证明材料;(4)相关研发和市 场推广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
36.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影视经纪公司扶持中,所谓“男女主角”仅限影视作品的男一号和女一号,申请者需提供:(1)影视经纪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与影视艺人签订的三年及以上合同;(3)影视艺人获奖证书、奖杯照片,相关奖项官方机构发布的奖项清单及出具的获奖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新闻
报道链接和截图;(4)影视艺人作为影视作品男女主角的证明材料;(5)影视艺人所在经纪公司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的合作协议;(6)影视艺人主演的电影作品在前述APP上的总票房数据截图(基于艺人获奖的扶持申请者不用提供)。
37.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二十七条第(一)项中,若委托方为区外影视企业的,区内拍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发行企业每年申请相应扶持最多分别不超过5次。
38.申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后期制作获奖奖励、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影视精品获奖奖励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影视经纪公司扶持的,同一项目在同一政策条款中可叠加申请。
(十八)关于游戏电竞扶持
1.申请第三十条第(一)、(二)项扶持的:(1)需分别提供游戏的著作权证书、国家游戏主管部门批准游戏正式出版运营的批准文件以及上线运营的证明材料;(2)第(一)、(二) 项可叠加申请。
2.游戏企业在申请第三十条第(一)项游戏著作权奖励扶持时:(1)首次申请需将上两个年度内(需剔除超过“申请之 日前两年”的那部分时间段)符合条件的著作权证书集中一次性 申请(每家企业扶持上限为不超过20万元),之后申请时则按年 度集中每年申请一次(即当年集中申请上一年度的扶持,且每家 企业扶持上限为不超过10万元);(2)在首次申请之后再度申 请著作权扶持时,上一次已获扶持著作权项目中至少有一个被批 准出版并运营的,方可申请当年度扶持。
3.申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俱乐部落户奖励的,需提供俱乐部在《实施细则》中提到的两个榜单中的排名证明材料。
4.关于第三十条第(三)项、三十一条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二)项中的赛事分级,除了满足上述政策条款中的总奖金规模及参赛俱乐部总数均不少于10家的条件之外,各级赛事还需分别满足如下条件(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顶级国际职业赛事,仅限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DOTA2国际邀请赛、王者荣耀世界冠军杯(KCC)、英雄联盟季中冠军赛(MSI)、CSGO Major、堡垒之夜世界杯、守望先锋联赛、风暴英雄世界锦标赛、炉石传说世界锦标赛、《使命召唤:二战》世界联赛冠军赛(CWL)、 星际争霸2世界锦标赛、或与前述赛事同等规模的职业赛事,且参赛国家不少于10个;(2)次级国际职业赛事,仅限前述顶级国际职业赛事的洲际赛或国际区域赛,以及世界电子竞技运动会(WESG)、世界电子竞技大赛(WCG)中的职业组比赛、或与前述赛事同等规模的职业赛事,且参赛国家不少于10个;(3)顶级全国职业赛事,仅限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KPL)、中国DOTA2超级锦标赛、网易电竞X系列赛(NEXT)、 英雄联盟德玛西亚杯、或与前述赛事同等规模的职业赛事,以及全国电子竞技大赛(NEST)中的职业组比赛;(4)次级全国职业赛事,仅限英雄联盟发展联赛(LDL)、王者荣耀职业发展联赛(KGL)、穿越火线职业联赛(CFPL)、或与前述赛事同等规模的职业赛事,以及腾讯电竞运动会(TGA)中的职业组比赛;(5)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和国内区域赛事,既可是职业赛事, 也可是大众赛事。其中,国际赛仅限前述次级国际职业赛事中参赛国家少于10个但多于5个的赛事、世界电子竞技运动会(WESG)和世界电子竞技大赛(WCG)中的大众组比赛,全国赛仅限前述全国顶级和次级职业赛事中相关游戏品牌商或平台商所授权举办的全国性职业赛事或大众赛事,国内区域赛仅限前述全国顶级和次级职业赛事中相关游戏品牌商或平台商所授权举办的国内区域性职业赛事或大众赛事。
5.申请第三十条第(三)项扶持的,需提供:(1)游戏的著作权证书、国家游戏主管部门批准游戏正式出版运营的批准文 件以及上线运营的证明材料;(2)选为全国电子竞技次级及以 上职业大赛的证明材料;(3)前述第4点所列的赛事分级证明材 料(含该赛事总奖金规模证明材料)。
6.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俱乐部参赛奖励需以俱乐部作为参赛和获奖主体方予认可,俱乐部中的选手个人参赛获奖不予认可。
该项中同一俱乐部在多项赛事中获奖的,可叠加申请。申请者需提供:(1)前述第4点所列的赛事分级证明材料(含该赛事总奖金规模证明材料);(2)俱乐部获奖证明材料。
7.关于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赛事组织费用扶持:(1)举办单位需在赛事开始前30日内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区文 化产业促进中心备案并获得书面回复;(2)赛事住宿和餐饮均 需在龙岗区内消费,方可申请赛事组织费用扶持;(3)组织费 用中,场地租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15%(申请企业自有 场地不能扶持)、宣传推广费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5%(只 认可赛事举办前后一个月内的传统媒体、新媒体、户外媒体宣传 费用)、选手奖金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0%(须通过转账 方式转入获奖者账户)、品牌授权费用不能超过活动实际总投入的20%;(4)申请者另外还需提供:①电竞职业赛事分级的证明
材料;②该赛事总奖金规模证明材料;③品牌授权费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十九)关于网络视听扶持
1.第三十四条与三十六条不能叠加申请。
2.第三十四条中的“近两年内”,从最后一次分成收益时间起算。
3.网络视听平台仅限国家广电总局认可的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抖音、快手、微博、微视、好看视频、搜狐视频、PP视频、梨视频、趣头条、哔哩哔哩等14家重点网络视听平台(见广电总局官网2020年2月24日工作动态)。
4.申请网络视听扶持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业务合同、票据、进账凭证以及上级奖励的相关凭证等手续。
(二十)关于专业数字设计企业和含有数字设计业务的文化企业认可问题
1.关于数字设计的专业类别问题。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的“广告服务”(7251、7259)、“设计 服务”(7484*、7491、7492)和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 分类(2018)》中的“数字设计服务”(包含“工程设计”7484*、“规划设计”7485*、“工业设计”7491*、“专业设计”7492*), 都属于数字设计的专业领域。
2.关于专业数字设计企业认可问题。凡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 可认可为专业数字设计企业:
(1)主营业务:符合上述专业类别。
(2)设计业务收入:①设计成果为数字服务或数字产品(含 多媒体、动漫产品<不含衍生品>、交互式创意、虚拟化文化创意、数字化文化创意、网络化文艺创作)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80%来自于设计方案销售收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收入和其他类型对外设计服务收入;②设计成果为其他类型产品或工程的,企 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80%来自于设计方案销售收入和其他类型对外设计服务收入。
3.关于含有数字设计业务的文化企业认可问题。凡企业主营业务包含上述数字设计专业类别但未达到专业数字设计企业认 可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可为文化企业,并可享受文化 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1)主营业务设计成果为文化产业领域产品(比如文具、工艺美术品、珠宝等)或工程(比如广告标识工程、环艺及软装 工程等)的。
(2)设计成果为数字服务或数字产品(含多媒体、动漫产品<不含衍生品>、交互式创意、虚拟化文化创意、数字化文化创意、网络化文艺创作)的,企业年营业收入50%(含)-80%(不含) 来自于设计方案销售收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收入和其他类型对外设计服务收入。
(3)设计成果为其他类型产品或工程的,企业年营业收入50%(含)-80%(不含)来自于设计方案销售收入、其他类型对 外设计服务收入。
4.关于含有数字设计业务的时尚产业中文化企业的认可问题。鉴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支持深圳“大力发展时尚文化产业”,而深圳市明确规定原创服装、智能穿戴、内衣、珠宝、钟表、皮革、眼镜七类产业属于时尚产业类别。因此,对于上述七类时尚产业中除珠宝产业(珠宝设计、生产及销售均属于文化产业类别)之外的,其他六类产业中符合上述第2、3点要求的,可认可为相应的专业数字设计企业或文化企业。
(二十一)关于专业数字设计企业扶持
1.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的“规上”企业及“规上”企业库入库企业,以区统计部门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函复核实为准。
2.关于第三十八条奖励扶持:(1)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连同其法人一起作为获奖主体且为获奖项目的知识产权持有者(需 提供知识产权与获奖项目相匹配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扶持,企 业员工、法人作为获奖主体均不可申请扶持;(2)同一企业不 同项目获不同奖项的,可叠加申请。
3.申请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相关扶持的, 需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材料。其中,第(一)项中的国家级和省级 “工业设计中心”可叠加申请,第(一)和第(二)项也可叠加 申请;第(三)项中的国家级和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也 可叠加申请。
4.申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扶持的,需提供市级相关资助材料和进账凭证。如果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分别获得两个资助 计划资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配套扶持。
5.申请第三十九条第(一)、(二)、(四)项扶持的非文化产业类企业,请依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即将出台的工业设计相 关扶持政策向该局申请。
(二十二)关于文化艺术辅导机构的认可问题
1.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专业从事美术、舞蹈、音乐、书法、国学和武术培训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机构,可认可为文化艺术辅导机构。
2.非专业从事上述六类培训的综合辅导机构(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机构)中,若上述六类培训使用面积(以第三方 测绘机构现场测绘数据为准)占其经营场地总面积的50%(不含)以上的,也可认可为文化艺术辅导机构。(二十三)关于“其他”扶持申请第四十条港澳居民扶持的:
(1)需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文件;(2)港澳居民作为企业法人和控股股东方可申请扶 持,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十四)关于政策条款中的时间界定问题1.《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中所指“近两年内”“近三年内等时间界定,在本指南前述条款中没有专门约定的,均以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部分条款所指“上年度”是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
2.除《实施细则》和本指南前述内容中有特别约定以及区外落户项目之外,所有申请扶持的项目,相关项目必须是在企业 注册于龙岗区之后发生或完成的,方可申请扶持。
(二十五)关于纳税额问题
1.《实施细则》所涉及企业纳税额=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不含即征即退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 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代扣 代缴的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0%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调库 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具体以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 准。
2.《实施细则》中所指年纳税额,均指企业申请扶持时的上 一年度在龙岗区内的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