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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园区推广活动扶持

发布时间:2020-05-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扶持范围:

1. 申报主体为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积极配合区政府开展龙岗区营商环境和园区推广活动的创新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或星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龙岗区。

2. 投资推广活动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产业集聚方向。

3. 投资推广活动应事向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署)备案。

4. 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扶持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开展的投资推广活动,其申请时限为活动开始之日起一年内。

(二)扶持标准:

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市外活动或市内有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活动每次扶持额最高为5万元,境外活动每次扶持额最高为10万元,同一园区一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

(三)所需材料清单

(一)《招商引资专项扶持(园区推广活动扶持)申请表》原件(由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模版附后);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四)举办专题投资交流活动情况报告原件(包括活动方案、活动影像资料、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五)市内活动须附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材料复印件;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模版附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