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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光府规〔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2-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
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光明科学城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 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与光明科学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 服务业,根据《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 2025 年)》等文件规定,结合光明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把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法律服务业党建工作的 首要政治任务。建立常态化政治学习培训机制,让习近平法治思 想在光明法律服务业落地生根,促进法律服务业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符合本措施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在光明区依法设立并实际经营;
( 二)在光明区购买或租赁 200 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
(三)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支持法律服务业集聚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可申请入驻光明区法务重点楼宇。
( 一)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的代表机构;
( 二)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
(三)新迁入光明区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四)新迁入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立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的分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五)执业律师人数 20 人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六)其他需要重点引进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条件的机构,租用光明区法务重点楼 宇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年度支付上述办公场所租金的 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
对执业律师人数 20 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律 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 秀律师事务所,租用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 年度支付光明区其他办公场所租金的 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条件的机构,以市场价格在光明区内 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金额 10%的比例分 3 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 100 万元,总额最高 3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七条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该代表机构一次性 150 万元的落户支持。
前款规定以外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该代表机构一次性 100 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八条  对在光明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 一)对新迁入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 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对在当地近三年平均营收超过 1 亿元的律师事务所到 光明区新设立分所或将分所新迁入光明区的,给予新设立或新迁
入分所一次性 50 万元的落户支持。
(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 新设立分所或将分所新迁入光明区的,分别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分所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三章  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对在光明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本措施实施以后 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 事务所荣誉的,可以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50 万元、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对在光明区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在本措施实施以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000 万元、3000 万元的,可以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在光明区内举办 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专业活动,经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按 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 50 万元给予资金支持。单个机构每年获得资金支持的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光明区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国 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及光明区工商联(总商会)搭建平台,为光明 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在融资融券、知识产权、合规建设、涉外纠纷化解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链接供给。
第四章  加强法律服务人才支持
第十三条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取得境外律师资格和执业许 可的专职律师,在光明区律师事务所全职工作满 2 年的,给予 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 2022 年后在光明区内首次获准执业的专职律  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后备人才支持:( 一)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 二)在光明区内连续执业 12 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支持光明区律师事务所引进光明科学城法律服 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光明科学城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要求的个人及用人机构,可申请相关资助及奖励,具体按照光明区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光明区人才住房保障性政策条件的法律服 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可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具体按照光明区人才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
第十七条  香港或者澳门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内地的全国优 秀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给予该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 200 万元的落户支持。
香港或者澳门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非全国优 秀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给予该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 150 万元的落户支持。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香港或者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 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给予该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 100 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十八条  在光明区落户并实际经营的律师事务所聘用港 澳法律专业人士的,按照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满一年的 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 3 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 3 年。
第十九条  对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 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光明区全职工作满 2 年的,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关联产业机构是 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仲裁机构以及提供知识产权、评估、会计、审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所称“新设立或新迁入”是指本措施实 施之后在光明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光明区,并在光明区独立核算的;本措施所称的 “不超过”“以上”“最高”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同一事项 在本措施的政策支持与区其他政策支持存在差异的,可按“就高 原则”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 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光明区法律服务业发展 具有重大意义的,由支持对象提出申请,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提 出受理意见,按“ 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办公场所、落户、品牌建设、人才住房配租等事项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光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