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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光工信规〔2023〕1 号

发布时间:2023-11-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传感器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 资金管理,加快建设智能传感器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示范区,根据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  光明区关于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光府规〔2023〕7 号), 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基本条件,以及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先进封测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
(一)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对象:建设智能传感器先进封测服务平台的 MEMS 封测龙头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建设智能传感器先进封测服务平台,在项目 建成运营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的 4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贴。实际投资为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 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经与光明区政府或光明区产业部门签订协议,明确项 目为光明区智能传感器产业先进封测公共服务平台,且项目已建成投产;
(2)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二)平台服务项目
1.支持对象:将自建封测线对外开放,配合本条第( 一)款认定的先进封测服务平台承接封测服务的光明区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承接区内企业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补贴。
4.具体申报条件:
(1)与光明区智能传感器产业先进封测公共服务平台形成 互补合作关系,共同为企业提供封装方案设计与仿真、封装组装、 测试包装等工艺定制化开发和产品封装代工服务,满足不同类别、不同原理的传感器测试需求;
(2) 已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开展封测服务;
(3)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七条 技术协同平台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六条)

(一)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对象:世界领先的智能传感器技术协同平台。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认定,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入选的智能传感器技术协同平台分 3 期给予建设补贴,最高补贴 1000 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
(1)经与光明区政府或光明区产业部门签订协议,明确项 目为光明区智能传感器技术协同平台,且该平台已正式投入运营。
(2) 申报主体(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平台服务项目
1.支持对象:使用本条第( 一)款认定的智能传感器技术协同平台开拓市场的制造业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平台当年度收取服务费用的 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 20 万元。
4.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精准靶向招商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支持对象:国际领先的消费、汽车、工业智能传感器整合元件制造商。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认定,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奖励。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属于光明区新招商引资项目,且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 5000万元;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建成投产,并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九条 企业首轮流片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支持对象:开展智能传感器首轮流片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利用光明区 MEMS 中试平台开展流片,按照工程产品首次 流片费用(含 IP 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 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 600 万元;
2.利用其他平台开展流片,按照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费用(含 IP 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 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流片产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方,申报主体国民行业分类符合 “智能传感器产业”行业分类范围;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核心技术攻关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九条)
(一)支持对象:围绕新型消费电子、智能驾驶汽车、智能 机器人、工业互联网、工业控制等领域的中高端智能传感器及智 能硬件高端通用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的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国家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和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按照市级支持金额的 5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省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和省级技术研发机构,按照市级支持金额的 4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和市级技术研发机构,按照市级支持金额的 3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经区产业部门认定,攻关方向属于智能传感器产业中的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领域;
2.针对技术攻关项目, 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参与方,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针对技术研发机构,机构主体应落地在光明区,并在光明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3.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十一条 企业并购重组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条)
(一)支持对象:兼并收购国内外智能传感器上下游知名企 业或研发机构的智能传感器芯片设计企业、系统集成厂商、仪器仪表厂商等。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按兼并收购金额的 10%给予奖励(兼并收  购金额是指企业出资金额,不包括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具体申报条件:
1.兼并收购的对象在光明区落地,2.申报主体为项目投资方,对以合资公司方式实施的兼并收购,申报主体应为合资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在董事会享有控制权。
3.兼并收购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先进封测产线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一)支持对象:聚焦硅通孔技术(TSV)、3D 集成封装等 先进封装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需求,在光明区建设先进封装量产线的国内外智能传感器龙头骨干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认定,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 入的 1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净化装修、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为新建成的智能传感器领域封装量产线,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 2000 万元,且项目已投产;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三条 专业园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一)支持对象:入驻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智能传感器专业园区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经区产业部门认定 的产业用房,予以最高 20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租金是指 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 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国民行业分类符合“智能传感器产业”行业分类范围,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申报主体在光明区新签订租赁合同;
3.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用于智能传感器产业相关研发、生产等用途的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第十四条 新型智能传感器产业化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一)产业化项目
1.支持对象:围绕新型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等领 域开展新型智能传感器研发和产业化,率先在全球实现产业化应用,或率先突破国外垄断的智能传感器产业化项目。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 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费用、设备安 装调试费用、研发费用等,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 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其中,研发费用包括试验费用、体系认证费 用、产品检测费用、产品注册和认证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咨询、审计、翻译、代理、证明等)。
4.具体申报条件:
(1)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相关领域;
(2)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该产品对智能传感 器产业技术进步或突破国外垄断具有重大作用,且产品在上一年度首次量产及销售;
(3)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结算在光明区;
(4)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产品推广项目
1.支持对象:本条第( 一)款认定的新型智能传感器产品研发生产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首年度采购金额的 10%,对智能传感器产品 的研发生产企业给予奖励,单种产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奖励随受年度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分年度拨付。
4.具体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 智能传感器应用推广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一)销售项目
1.支持对象: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智能传感器芯片、模组产 品等智能传感器产品,且企业年度销售金额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智能传感器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年度销售金额增量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
(1)经区产业部门认定,产品为企业自主研发设计的智能传感器芯片或模组产品;
(2)符合要求的产品累计年度实际销售额不少于 500 万元,且累计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正增长;

(3) 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4)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采购项目
1.支持对象:采购本条第( 一)款认定产品、且年度采购金额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年度采购金额增量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4.具体申报条件:
(1)采购产品前款经认定的产品,产品累计年度采购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且累计采购额较上一年度正增长。
(2) 申报主体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3)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传感器标准制定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一)支持对象: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主导制定(排序前二,后同)国际标准的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
2.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奖励;
3.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6 万元奖励;
4.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传感器相关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3 万元奖励。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主导制定的标准已公布生效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氛围打造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一)支持对象:专业性产业峰会、重大论坛等活动的主办机构或主要承办机构。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智能传感器产业重大论坛、峰会及活动, 按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实际发生 额包括活动场地费、会务费、物料费、嘉宾邀请费、宣传费等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活动主办方,需在活动举办前向区产业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活动经区政府或区产业部门备案同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 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 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 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 的, 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 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 申报主体向区相 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 区相关主管部 门形式审查—— 区相关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 区相关主管部 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 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 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上、500 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 金额 500 万以上项目)—— 区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 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 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 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 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 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 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 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 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 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 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 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部门规定的应 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主体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 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主体要切 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 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 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 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专业机构、第三 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 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所称 “ 以下” “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 以上”不包括本数字。
第二十九条 在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 号) 等文件的前提下,对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 学技术部等部委开展的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计 划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可参照本规程相关条款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4 月 6 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