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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现代时尚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0-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 号)、《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 年)》(深府办〔2020〕4 号)、《深圳市时尚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深发改〔2021〕278 号)、《深圳市培育发展现代时尚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 年)》等文件精神,合理集中化配置资源,推动传统时尚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时尚产业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以“科学时尚”为核心主题,搭建具备科学城特色的现代时尚产业体系,促进光明区现代时尚产业特色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时尚设计、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适用产业包括: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等产业和工业设计、品牌营销等服务业,会展业及科技时尚产业。
科技时尚产业是为时尚产业提供相关科技服务和技术商业解决方案的产业,包括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机器视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机器人、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软件与信息服务等相关科技服务。
第三条 本措施重点支持光明区时尚产业增效扩能,时尚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时尚产品工业设计水平,加强时尚人才引育,打造“光明尚品 50+”,促进时尚产业与其他战略兴新产业融合发展,着重提升企业品牌和区域时尚活动品牌建设,并对科学/科普时尚活动、科普基地时尚化转型予以支持。
第二章 推动传统时尚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支持企业高速发展。
1.对首次纳入光明区“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且次年报表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时尚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次年营业收入增速达 10%以上的,按增速分档给予叠加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60 万元。
2.对于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上一年度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4.5%给予奖励;对于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上一年度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 3%给予奖励;对于限额以上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 2021 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 6%给予奖励;
3.对产值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的时尚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80 万元、12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即按照产值的 0.4‰补贴)。
上述奖励金额上限根据“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
第五条 支持时尚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或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1.打造时尚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推动“5G+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深度融合应用,打造一批数字化智能工厂。
鼓励工业园区运营单位对园区进行智慧化改造,建设设施数字化、管理智能化、服务智慧化的现代化工业园区。每年认定一批“数字化智能工厂”“智慧工业园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
2.鼓励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内外认证、技术标准、研发验证、检验检测、大数据等功能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结合其为辖区企业提供的咨询诊断、解决方案、测试验证、技术推广、交流培训、展示体验等数字化转型服务情况,按不超过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3000 万元奖励;辖区企业购买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服务的,按照实际合同额的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 10 万元;具体依据《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
第六条 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
1.鼓励时尚企业建设专业工业设计机构,提升产品、工艺、产线等设计能力,促进设计成果创新示范应用。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国家、省级认定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
2.支持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公司)落户光明或在光明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落户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
3.鼓励时尚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对购买辖区工业设计机构(公司)服务的,按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额的 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具体依据《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
第七条 支持时尚企业强化数字化营销。
1.支持直播空间建设。支持本区时尚企业、科技时尚企业自建网络直播空间,支持 MCN 机构投资建设网络直播空间。
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的,经备案,对其经营场地直播间按 2 万元/间的标准予以支持,单个直播基地最高给予 20 万元奖励。建筑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经备案,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30%,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支持。
其中 2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3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40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给予最高 150 万元支持,5000 平方米(含)以上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
2.支持 MCN 机构经营。对符合条件的 MCN 机构与头部直播平台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总计达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上年度综合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时给予入驻直播企业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按基地内直播企业年度纳统服务性营业收入占比分配。
第八条 支持高端设计人才引育。
1.对在光明区创业就业的设计师上一年度获得红点奖、IF 产品设计奖、G-Mark 奖、日内瓦高级钟表大赏系列奖项、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 青年设计师大奖、光华龙腾奖或其他同等级别行业设计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60 万元奖励。
对获得上述荣誉的设计师在光明区创办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创办后三年内按其向光明区内其他时尚工业企业实际支付小单化柔性定制(≤500 件/款)费用的 30%予以资助,单个设计师所设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的 7.5%。
2.鼓励协会、企业联盟、大型企业与国际知名大学、职业技术院校和时尚创意科研机构合作建设国际国内一流时尚学院或实训基地,发展网络化数字化的远程时尚教育。
第九条 时尚产业空间保障。
1.支持光明区产业集聚基地向专业化园区运营管理转变,鼓励内衣产业集聚基地依托新增产业用地谋划内衣总部基地,优化园区建设面貌和生活配套服务。
2.支持打造时尚地标和时尚消费圈。鼓励基于现有产业园区、大科学装置区、交通枢纽综合站点、公共建筑场馆等打造产业主题、文化主题、科学主题、商务主题、公共建筑主题等的时尚地标。时尚消费圈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支持。
对经光明区政府评选认定的新建或改造的时尚消费圈和特色商业街区实现开业运营,按项目改造实际投资总额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政策支持新建或改造的特色商圈(步行街),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金额,给予1:1 配套,最高 1000 万元支持。市、区两级资金支持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0%。
3.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时尚、科技时尚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予以 15 元每平方米标准给予房租支持,单个企业和社会组织每年最高不超过 450 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 3 年。对入驻政府物业的时尚、科技时尚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按 15 元每平方米标准给予房租支持,单个企业和社会组织每年最高不超过 450 万元,支持年限三年。
第三章 促进现代时尚产业深度融合
第十条 发布“光明尚品 50+”榜单。依托光明区时尚消费品产业基础,结合现代时尚消费升级趋势,积极塑造时尚消费品新名片,激发时尚产业新活力进行评选活动。“光明尚品 50+”榜单共分为光明 20 大时尚产品、光明 10 大时尚企业、光明 10 大时尚人物和光明 10 大网红店等 4 大分榜,对获奖产品、企业、人员和店铺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万元和 5 万元。
“光明尚品 50+”榜单评选说明
(1)光明 20 大时尚产品。评选在光明区设计、生产制造/建造,兼具时尚设计和潮流体验,能体现现代新生活方式的 20 个时尚产品予以奖励,每个入选产品奖励 5 万元。
(2)光明 10 大时尚企业。评选在光明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开展时尚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推广等相关经营活动的 10 家优秀企业予以奖励,每个入选企业奖励 10 万元。
(3)光明 10 大时尚人物。在光明区时尚产业链上,重视品牌文化发展,具备创新经营理念并能实现良好经济效益的时尚产业杰出人物;拥有自主品牌的时尚服装及配饰类设计师;在新媒体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信息,大众认可度高且能够引领时尚潮流,带动新经济发展的各类新媒体、新形式的时尚媒体从业者等时尚产业从业者中,评选 10 个优秀时尚人物予以奖励。每位入选人物奖励 2 万元。
(4)光明 10 大网红店(含首店、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等)。评选在光明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引领消费潮流,人流量大,装修设计时尚、产品时尚、消费模式创新,能实现较好营业收入的 10 家网红店铺予以奖励,每个入选网红店奖励 5 万元。
对入选“光明尚品 50+”产品、企业和个人,申报光明区现代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予以重点关注;对于入选“光明尚品 50+”产品、企业和个人,优先参加光明区官方组织的现代时尚产业宣传推广活动,纳入光明区市推进现代时尚产业发展重点关注和服务企业范围。 第十一条 招引时尚、科技时尚企业落户。对从区外落户于光明区的时尚企业及科技时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实施。支持纳入光明区“四上企业”的时尚、科技时尚企业落户。从区外新迁入纳入光明区“四上企业”的时尚及科技时尚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引进优质时尚、科技时尚企业的楼宇、产业园、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数字创意与 AI 时尚支持。
1.元宇宙场景应用支持,支持时尚企业开展数字创意、智慧文旅、演艺、文博等领域元宇宙应用场景,对时尚企业建设的时尚产品发布、智慧文旅、UGC(用户创造内容)内容创作、三维仿真、数字艺术等元宇宙场景项目,建成后依据项目实际投入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沉浸式场景示范项目、元宇宙体验区建设支持。鼓励时尚企业在区内建设沉浸式场景示范项目、元宇宙体验中心(展厅),对经备案的项目,依据建设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AI 时尚设计支持。鼓励时尚企业使用 ChatGPT、Midjourney、文心一言、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等 AI 人工智能软件和应用,开展时尚产品设计。对 AI 时尚软件和应用的经费给予 5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三条 环境时尚建设支持。
1.支持发展特色时尚旅游景区(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同一景区(点)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具体依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鼓励设计光明区特色产业时尚旅游线路,活力山水时尚旅游线路,时尚休闲运动旅游线路,推动人们时尚生活方式的转变。
2.支持光明区时尚产品在公共建筑空间拓展展览展示空间。支持获得年度“光明尚品 50+”的时尚产品在光明区公共建筑空间设立展览展示点,减免场地使用费,加强光明区时尚产品推广。
第四章 强化时尚品牌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时尚品牌提升。
1.支持有条件的本土时尚企业,创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对于本土品牌上一年度品牌营收(不包含品牌以外的其他业务)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度品牌营收的 0.4‰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时尚企业、科技时尚企业扩大品牌知名度,参与时尚榜单评选。鼓励现代时尚、科技时尚相关企业参与有影响力的时尚榜单评选,对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时尚榜单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同一性质榜单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3.鼓励时尚企业参与品牌荣誉认证,对入选“瞪羚品牌”的品牌所属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首获“深圳精品” 称号的企业予以最高 2 万元资助。对首获“中国精品”称号的企业予以最高 10 万元资助。每个品牌单个奖项仅限奖励一次。
第十五条 支持时尚品牌国际化发展。
1.支持时尚企业在海外商业街设立自主品牌专卖店,事后奖励,对时尚企业在海外商业街区设立自主品牌专卖店,自设立起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或具有同一法人主体资格的机构单一年度最多可享受一次奖励,已享受本奖励的企业,在后续年度有新增符合申报条件的自主品牌专卖店,可继续申报本奖励。
2.支持时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日内瓦国际高级钟表展、日内瓦钟表周、“EPHJ”高精密制造展览会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经审计按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单次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3.支持时尚企业利用国际时尚媒体开展海外市场宣传推广,按照其年度推广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时尚品牌扩大内销。支持区内时尚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深圳钟表展、国内时尚博览会、国内时尚展销会等国内时尚活动、展会,经审计按实际支出展位费的 75%给予支持,单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5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第十七条 支持时尚活动品牌化发展。支持时尚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光明区举办市级以上时尚大赛、展览展销和论坛等重大活动。对经市级部门认定为具有国际影响力行业重大活动,按照获得市级资助的 25%给予配套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对经区级部门认定的时尚大赛、展览展销、新品发布、论坛等重大活动,按照承办机构实际投入的 50%给予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章 打造科学时尚氛围
第十八条 支持各类科学时尚发布。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光明区开展重大科学时尚活动、科学城时尚白皮书发布、时尚指数发布等,按项目实际投入的 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 50 万元。
第十九条 建设科学时尚运营空间。在光明区公共建筑空间定点打造科学时尚发布空间,成立光明区科学时尚运营中心,承担科学城发布资讯、光明尚品 50+评选、“光明尚品”IP 化和数字资产化交易等功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最新科技成果在该空间举办科学时尚活动、新品发布会、时装秀、设计展、行业峰会、论坛、人才交流会等,经运营中心审定,提供免费场地。
第二十条 支持科普时尚化转型。
1.支持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前沿交叉平台、重点实验室及高校、时尚企事业单位等利用最新技术,融合时尚设计元素,建设或改造更具时尚属性的科普基地,对新建或改造后的国家、省、市级及以上且具备明显时尚设计感的科普基地的运营主体按等级给予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
2.支持举办各类科普时尚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普基地主办的科普时尚活动,按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鼓励各类主体和个人,通过歌曲改编、短视频制作、科普故事舞台剧等多种表现形式,创新科普表现及传播方式,按传播广度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 2023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X 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