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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光府规〔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10-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知识产权强 国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提升经济质量效 益和竞争力,为光明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提供有力支撑,依据《质 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 要(2021—2035 年)》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追求卓越理念,培育光明质量标杆
(一)支持树立光明质量标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及中国质 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及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深 圳市市长质量奖项的单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 100%给予配套奖 励,单个项目最高 300 万元;对获得区级质量奖项的单位,按区
级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二)支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锚定高效益、高效率、高品 质,紧扣新产业新动能实施“卓越质量培育”计划,鼓励实施国 际化视野下的质量战略,基于需求导向的有效创新实现高效率运 营、高绩效发展,打造光明质量品牌。鼓励辖区主体实施卓越绩 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对经评审达到 40%以上成熟度的单 位,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助,每年最多资助 10 家。鼓励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对在我区开展的重大质量活动,经备案批准后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助。
二、支持强化标准引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重大标准化活动。鼓励辖区主体积极参与国际国 内重大标准化活动,对获得深圳市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 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资助的单 位,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分别 30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
(四)支持开展标准制定修订。
1.对获得深圳市国际标准制定修订资助、“一带一路”区域 标准制定修订资助、深圳市团体标准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 10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
2.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给予分别最高 30 万元、15 万元资助;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资助。
3.对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资助;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7 万元、3 万元资助。
4.对主导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 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资助;对参与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3 万元、1.5 万元资助。
(五)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单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 项目最高 50 万元。对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单位,按 项目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获评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深圳市 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25 万元、15万元奖励。
(六)支持开展深圳标准认证。鼓励辖区主体积极开展深圳 标准认证,树立行业优质品牌。对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项目,按 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最高 5 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3 个项目。
(七)支持开展企业标准 “领跑者”。鼓励辖区主体积极参 与企业标准 “领跑者”,引领行业高标准发展。对获评企业标准 “领跑者”的项目,按项目给予项目单位最高 3 万元的奖励,同 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 5 个项目。对获得深圳市企业标准“领跑 者”评估机构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 2.5 万元。
(八)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发展。鼓励辖区标准化服务机构 积极参与国家级标准验证工作,提高标准化服务水平。对获得深 圳市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 10 万元。
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厚植知识产权发展沃土
(九)实施专利奖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
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 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十)实施版权商标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单位, 按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按 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 园区(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 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培育。对新获得国家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给予最高 25 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对新获得粤港澳大湾区 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大赛奖项奖金 5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10 万元。
(十四)实施高价值专利项目配套资助。对获得深圳市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资助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所获资助 50%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 25 万元。
四、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十五)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企业、园区、行业组织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知识产权   运营中心,以知识产权转化运营为重点,为创新主体、市场主体   提供覆盖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等多功能、全链条的“一站式” 集成服务,推动区域、园区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获批成为国   家、省、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资助。
(十六)支持专利开放许可(试点)。鼓励搭建专利开放许 可(试点)平台,参照开放许可的理念和方式,发布专利许可信 息,建立专利许可数据库、企业需求对接平台,促进高价值专利 精准对接和高效匹配市场需求、产业链条,提高转化效率。对新 获批国家、省、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70 万元、50 万元资助。
(十七)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 系,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对通过知识产 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 清贷款本息的单位,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最高 70%的资助,
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 50 万元。
(十八)支持专利导航项目。对开展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助。对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行业组织、产业知识产 权联盟、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专利导航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 5 项。
(十九)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鼓励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 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转化 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对已向市知识 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符合产业政策 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按照上一年度实际运营成本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 3 次。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营造一流科技创新环境
(二十)支持承办国际国内重大知识产权活动。鼓励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 护、服务等方面内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知识产权活动,提升我区 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对经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市级及以 上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国际或国内重大知识产权活动的承办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助。
(二十一)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鼓励行业协会、 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自 律机制,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对已向市知识产权主 管部门备案且在光明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按照上一年度实际运营成本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 3 次。
(二十二)培育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单位。鼓励高新科技企业 密集的产业园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试点,为园区企业提供商业秘 密宣传培训、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建议等综合服务,对经 评审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试点的园区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助。鼓励 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试点,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和能力,对经评审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试点的科研机构或企业,给 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商业秘密保护试点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 10项。
(二十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代理辖区内企业专 利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代理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资助。对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为企业 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综合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经评审在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最高 5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 5 家。
(二十四)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奖励。鼓励企业或知识产 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工作人员于上一年 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对 所在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3 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六、附则
(二十五)本措施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措施生效前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按照本措施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二十六)本措施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
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十七)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 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十八)本措施以现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为资助依据,获得本措施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二十九)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光明区多项经济发展专项 资金支持政策的,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三十)本措施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