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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2-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鼓励企业创新,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扶持若干措施。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直接奖励等。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创新主体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一)企业研发投入。重点支持获得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点支持上年度首次认定或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三)科技企业培育。重点支持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仅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一)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经专项审计核定真实发生的费用按比例给予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1.企业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给予资助。
2.科技企业培育: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仅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二)直接奖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上年度首次认定或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企业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不超过上年已获市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三)科技企业培育: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仅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200㎡,超出按200㎡计算)给予15元/㎡·月、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2.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仅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1000㎡,超出按1000㎡计算)给予20元/㎡·月、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第六条 创新载体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一)众创空间。重点支持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支持国家、省、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
(三)科技创新产业园。重点支持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主体。
(四)人才载体。重点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载体。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一)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经专项审计核定真实发生的费用按比例给予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1.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给予资助。
2.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给予资助。
3.科技创新产业园:对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新认定或者新引进十家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资助。
(二)直接奖励。对经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1.众创空间:对孵化出“种子企业”的区级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给予资助。
2.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给予资助。
3.科技创新产业园: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主体给予资助。
4.人才载体: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众创空间: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资助上限分别为最高资助额40%、30%、30%。众创空间需于认定之时起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同一空间获更高层级认定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共分为四个档次。满分100分,90分至100分为A档,75分至89分为B档,60分至74分为C档,60以下为D档。A、B、C档系数分别为1、0.8、0.6,资助额为每年资助上限与各档次系数的乘积。D档为不合格,不予资助。
2.对运营考核通过的区级众创空间每孵化一个“种子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种子企业”数量不重复计算,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3.种子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在光明区注册,注册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入驻空间并实际运营时间满一年;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2)优先入选条件:获得光创赛合作投资机构投资并推荐;获得光创赛、深创赛行业决赛以上奖项;核心人员(入股35%以上,并承担重要职务)为市级高层次人才;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500万元的;符合以上优先入选条件之一的可不受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限制。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A、B、C、D分档评分,A、B、C档系数分别为1、0.8、0.6,资助额为每年资助上限与各档次系数的乘积,D档为不合格,不予资助,按档次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资助上限分别为最高资助额40%、30%、30%。申请该条款的孵化器以获得授牌或被认定公示年份当年申请,逾期不予资助。同一孵化器获更高层级认定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2.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3.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按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A、B、C、D分档评分,A档每年获得一次性20万元资助,B档每年获得一次性10万元资助,C档为及格,D档为合格,C、D档均不予资助。如连续两次评为D档则直接摘牌。
(三)科技创新产业园:
1.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资助。
2.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考核,按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A、B、C、D分档评分,A档每年获得一次性20万元资助,B档每年获得一次性10万元资助,C档为及格,D档为不合格,C、D档均不予资助。如连续两次评为D档则直接摘牌。
3.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每新认定或新引进十家及以上,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四)人才载体: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第七条 创新平台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科技创新平台。重点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及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三)科技服务机构。重点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一)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经专项审计核定真实发生的费用按比例给予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1.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资助。
2.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给予资助。
3.科技服务机构: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资助。
(二)直接奖励。对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内部研发机构: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三、支持标准
(一)新型研发机构: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等条件,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资助。申请该条款的机构在获得授牌或被认定公示一年内申请,逾期不予资助。同一机构获更高层级认定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二)科技创新平台: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3.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三)科技服务机构: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第八条 优化创新环境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一)创新创业活动。重点支持在境内外举办深圳市创新创业活动的承办方。
(二)创新创业大赛。重点支持在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获奖单位。
(三)卫生系统软科学研究。重点支持符合卫生系统软科学研究资助条件的医疗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一)事前资助。对拟开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卫生系统软科学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区属(域)医疗科研机构、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临床应用研究项目,公共卫生防控策略研究项目,卫生政策和管理研究项目,社区卫生研究项目,博士创新项目,中医药基础研究项目以及中医药应用研究项目按标准给予资助。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项目研究开展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结题材料。
(二)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经专项审计核定真实发生的费用按比例予以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1.创新创业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在境内外举办的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双创周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活动承办方给予资助。
2.创新创业大赛落户奖励:对获奖后在光明注册并运营半年以上,且获得国际、国家、省、市、区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申报单位,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3.创新创业大赛租金资助:对获奖项目在光明租赁厂房或办公场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一年以上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补贴。
三、支持标准
(一)创新创业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在境内外举办的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双创周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活动承办方,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创新创业大赛:
1.对上年度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后在光明注册并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资助。对获得国际、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2.对以上获奖企业租赁光明区厂房或办公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第一年场地的租金补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3.每个企业获得大赛奖励、租金补贴等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卫生系统软科学研究:
1.对资助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项目按具体研究内容、经费投入、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应用前景、社会效益,有助于提高我区医疗卫生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A、B、C、D、E分档评分,A、B、C、D档系数分别为1、0.5、0.25、0.1,按照申报项目实际情况,资助额为资助上限或项目申请经费与各档次系数的乘积,E档为不合格,不予以资助。
2.对非资助项目,按上述评审办法,对合格项目予以立项但不给予资金资助。
第九条 创新成果转化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一)科技获奖奖励。重点支持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与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相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应用等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一)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经专项审计核定真实发生的费用按比例给予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与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相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应用等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直接奖励。对获得国家、广东省相关科技类奖项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1.国家科技获奖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2.广东省科技获奖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科技获奖奖励:
1.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单位资助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单位资助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单位均资助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的单位均资助50万元,非前3名的均资助30万元。
2.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单位资助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资助1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资助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单位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3名的单位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对与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相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应用等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科技计划配套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一)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非财政拨款建设且入选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的基础研究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海外创新中心、重大科技产业转型(仅含市科技创新委负责部分)等项目的企业。
(二)科技计划项目配套。重点支持在光明区实施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依托单位。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直接奖励。对获得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一)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对非财政拨款建设且入选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的基础研究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海外创新中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仅含市科技创新委负责部分)等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对在光明区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对非财政拨款建设且入选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的基础研究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海外创新中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仅含市科技创新委负责部分)等项目,按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资助需在获得立项一年内申请。
(二)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对在光明区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金额的50%配套,分别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300万元资助,资助需在获得立项一年内申请。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启动资助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启动资助: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在孵企业。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事后资助。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满6个月且不超过三年、处于有效期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三、支持标准
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资助上限分别为15万元、15万元、20万元。
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每年考核一次,根据其资本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技术转化能力、企业管理等情况进行A、B、C、D、E分档评分,满分100分,90分至100分为A档,80分至89分为B档,70分至79分为C档,60分至69分为D档,60以下为E档。A、B、C、D档系数分别为1、0.9、0.7、0.5,资助额为资助上限与各档次系数的乘积,E档为不合格,不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建设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一)认定资助。重点支持新认定的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运营主体。
(二)租金补贴。重点支持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运营主体。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事后资助。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运营主体给予认定资助和租金补贴。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一)认定资助。对新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运营主体给予资助。
(二)租金补贴。对处于合作协议期内的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运营主体给予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认定资助。对新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运营主体,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资助。考核按分园运营主体的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A、B、C分档评分,满分100分,80分至100分为A档,60分至79分为B档,A、B档系数分别为1、0.5,资助额为资助上限与各档次系数的乘积,C档为不合格,不予以资助。
(二)租金补贴。对处于合作协议期内的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运营主体,根据入驻分园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的补贴面积,政府与分园运营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期限以及孵化期内每年政府承担的补偿比例,给予实际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深港澳科技合作支持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一)科技创新空间。重点支持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不超过5人)及科技型企业。
(二)创新创业启动。重点支持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及科技型企业(5人以上)。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一)直接奖励。对已通过审核且入驻基地的项目,免费提供空间支持,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1.港澳科技萌芽团队支持: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免费提供空间支持。
2.港澳科技型企业支持: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免费提供空间支持。
(二)事后资助。对已通过审核且入驻基地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满3个月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及科技型企业给予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科技创新空间:
1.港澳科技萌芽团队支持。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60㎡、最长两年的空间支持。萌芽团队发展壮大需追加办公面积,面积追加后总租赁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可延长一年免租期。
2.港澳科技型企业支持。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1000㎡、最长三年的空间支持。
(二)创新创业启动:
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及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资金根据免租期分三批按比例拨付,每批拨付金额与企业考核结果挂钩,由基地运营方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免租期为2年的萌芽团队入驻基地满6个月后,拨付20%(上限为10万元);满1年后,拨付50%(上限为25万元);满1年6个月后,拨付30%(上限为15万元)。免租期为3年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基地满6个月后,拨付20%(上限为10万元);满1年6个月后,拨付50%(上限为25万元);满2年6个月后,拨付30%(上限为15万元)。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启动资金全额发放;考核结果为良好的企业,启动资金按80%发放;考核结果为中等的企业,启动资金按60%发放,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启动资金按4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企业,当年启动资金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科技金融操作规程
一、支持方向
(一)贷款利息补贴:重点支持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且获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
(二)投融资金额奖励:重点支持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且获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各类科技型企业(团队)。
二、支持方式和范围
(一)事后资助。对获得单笔不超过一年期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给予贴息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资助。
(二)直接奖励。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团队),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给予资助,本资助方式的支持范围如下:
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并获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团队),给予一定金额资助。
三、支持标准
(一)贷款利息补贴:
1.科技孵化贷款利息补贴:企业可申报利息补贴的贷款额度上限为500万元,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申请贴息;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可按实际支出总利息的50%申请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贷款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科技成长贷款利息补贴:企业可申报利息补贴的贷款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可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申请贴息;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可按实际支出总利息的50%申请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贷款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投融资金额奖励:
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且获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各类科技企业(团队),可申报其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3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本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各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其中,创新创业大赛承办方可放宽至深圳市。
(五)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第十七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企业研发投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研发投入项目的应为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企业培育。
1.区级及以上孵化器租金补贴:具体条件以《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2.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租金补贴:具体条件以《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为准。
(三)创新载体(人才载体支持除外)。
申请单位需产权清晰、能够提供一定的载体面积、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服务。
(四)人才载体。
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单位需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且认定时间不超过1年。
(五)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单位需获得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立项,并已完成验收,且申报时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六)科技创新平台。
1.申请单位需产权清晰、能够提供一定的载体面积、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服务。
2.申报单位需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到一年(含)以上,且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在册。
(七)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单位需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到一年(含)以上,且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在册。
(八)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创业大赛。
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创新创业大赛承办方可放宽至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九)卫生系统软科学研究。
1.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本条件,具备基本实验设施和实验仪器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项目研究应以本单位开展为主,与外单位协助为辅。
2.临床应用研究项目申报单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得相应资质或完成备案。
3.项目申报者(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是在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中合法执业、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在职人员。
(十)创新成果转化。
1.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仅指申报国家、省级的科技获奖项目)。
2.与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相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应用等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仅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一)科技计划配套。
1.该单位已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光明区实施。
(1)市“十大行动计划”获深圳市资助项目。
(2)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2.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十二)留学人员创业园。
1.申报启动资助的企业须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满6个月且不超过三年,并处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认证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且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
2.申报认定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运营主体须符合新认定后、运营满一年且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的条件。
3.申报租金补偿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运营主体须处于合作协议期内。
(十三)深港澳科技合作支持。
企业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且通过基地运营方考核。
(十四)科技贷款利息补贴。
1.科技孵化贷款利息补贴: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
(2)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3)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4)企业申请贷款的银行须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5)企业在贷款期间按时还清贷款本息,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2.科技成长贷款利息补贴: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
(2)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3)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4)企业申请贷款的银行须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5)企业在贷款期间按时还清贷款本息,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十五)投融资奖励。
1.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2.获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规程--申请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社会公示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各扶持方向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研发投入。
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区统计部门认定企业规模结果,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区统计部门认定企业规模结果(仅指首次认定),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3.科技企业培育。
根据已认定的孵化器或科技创新产业园入驻企业名单,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后确定名单。
4.众创空间。
(1)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对众创空间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2)区级众创空间每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5.科技企业孵化器。
(1)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国家、省、市认定结果,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2)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6.科技创新产业园。
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根据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结果,对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7.人才载体。
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开展工作的,根据国家、省、市认定结果,对申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8.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对机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9.科技创新平台。
(1)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对平台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10.科技服务机构。
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对服务机构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11.创新创业活动。
根据上一年度申报单位创新创业备案及活动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资料初审、专家评审及复核审查结果后确定名单。
12.创新创业大赛。
根据上一年度创新创业大赛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赛事结果认定申报单位申请事项,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13.卫生系统软科学研究。
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评审后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14.科技获奖奖励。
根据国家、省项目奖励结果,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对项目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15.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结果,对项目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16.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
根据市科技创新委的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依托单位情况,结合市级资助情况,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17.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在光明区实施的项目依托单位情况,结合国家、省级资助情况,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18. 留学人员创业园启动资助。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名单及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项目评审及实地核查后确定名单。
19. 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建设。
(1)认定资助: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对分园运营主体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名单。
(2)租金补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组织现场考察,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补偿计划。
20.深港澳科技合作支持。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运营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21.科技金融项目。
(1)科技金融贷款利息补贴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合作银行推荐满足利息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对企业名单及材料进行成长性评级,确定贴息额度,并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名单。
(2)投融资金额奖励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企业名单,对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程序审定。
1.核准类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2.评审类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只适用于卫生系统软科学研究项目)。
(1)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办公会议、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科技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凡属事后资助及直接奖励类项目,资金按照申报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委托合同,明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在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结果,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