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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5-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或旅游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第二章 培育产业主体
第三条 培育中小微企业发展动能。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或者入驻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 50%、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四条 培育高成长企业梯队。
(一)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按迁入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二)企业规模提升奖励。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文化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 万元。
第五条 培育示范引领龙头。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上年度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 100 强”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动集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条 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的,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 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市场拓展
第八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 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 10 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 20 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 100 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九条 鼓励参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举办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 5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举办文旅产业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活动项目,可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 250 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实体书店。
(一)对在光明区内新开办或升级改造的实体书店,按书店设计、装修等费用投入的 30%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建设资助。
(二)对营业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体书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 20元、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书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在光明区内运营 1 年以上的实体书店,营业面积200-500 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年 5 万元运营奖励;5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 10 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此项资助不能与本条第(二)款在同一年度内申请。
(四)对于公共书吧,根据书吧实际经营面积等条件,给予运营扶持。一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 60 万元运营扶持;二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 40 万元运营扶持;三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 20 万元运营扶持。
第五章 打造媒体融合基地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单位一次性最高 30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最高100 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媒体融合园区(基地)自行吸引融媒体上下游及相关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 20%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最高 120 万元奖励。
第六章 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第十五条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对升级改造景区旅游设备,按照国家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评定要求建设完善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餐饮服务、旅游购物等配套设施、景区智慧化改造等项目,按实际投入 30%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含光明区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参加市级(含)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并获评纳入旅游商品名录(或获得相应奖励及名次)的,给予参选单位 5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 20 万元。
第十七条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奖励。
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已享受本措施“支持景区改造升级”资助的,给予差额奖励。
已享受《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高品质酒店建设”资助的星级旅游饭店不可申请本条奖励。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点)评定奖励。
(一)支持旅游景区(点)提升发展能级。首次获得国家3A、4A、5A 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
(二)支持发展特色旅游景区(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或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同一景区(点)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九条 对总部设在光明区,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章 配套扶持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文化单位和项目,按照所获资助奖励资金的 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 300 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 200 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 万元。
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 50%。本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中除条款有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申请举办文化和旅游产业活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申请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条件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