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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5-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推动体育产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四上”体育企业,按迁入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四条 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体育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 50 万元。
第五条 企业房租补贴。对入驻经市级以上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或满足本措施第三条落户规定的新落户企业,给予不超过年租金 50%、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补贴三年。
第六条 支持体育科技项目产业化。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体育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3%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七条 鼓励发展电子竞技俱乐部。
(一)俱乐部落户奖励。对新入驻的电竞一线俱乐部(上年度“体坛加”电竞联盟评选的“中国电竞俱乐部品牌价值榜”前二十名或《电子竞技》公布的积分排行榜前二十名)给予 100 万元落户奖励(按照 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俱乐部参赛奖励。俱乐部参加奖金总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国际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参加奖金总额超过 300 万元(含)的全国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加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赛事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参加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每家俱乐部每年累计奖励最高 100 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三)俱乐部房租扶持。对新落户光明区的电竞俱乐部给予首三年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措施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创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支持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企业。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的,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打造品牌赛事活动
第十条 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其中:
(一)在光明区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 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参照 2020 年 3 月 12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关于一类、二类项目的划分方法,下同)最高 500 万元、200 万元资助。
(二)在光明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 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 300 万元、100 万元资助。
(三)在光明区举办的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省级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 50%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资助。
(四)支持在光明区举办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光明区政府审定后,按实际办赛经费 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 万元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资助不超过 200 万元,最多不超过三年。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含)以上的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光明区举办的高端电竞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 50%给予支持。其中,举办奖金总额超过 100 万元的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的,最高资助 100 万元;举办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职业赛事或大众赛事的,最高资助50 万元。
第十二条 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的国家队运动训练项目,给予每年 50 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经光明区政府审定的国内外体育俱乐部合作项目,按照实际合作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 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 10 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 20 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 100 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章 鼓励建设体育场馆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在光明区投资兴建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体育场馆,已运营一年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30%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
(一)建筑规模在 2000 平方米(含)—5000 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 4000 平方米(含)—10000 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150 万元资助。
(二)建筑规模在 5000 平方米(含)—10000 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 10000 平方米(含)—20000 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200万元资助。
(三)建筑规模在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 2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30%一次性给予最高 250 万元资助。
第六章 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省、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体育单位和项目,按照所获资助或奖励资金的 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 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 200 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 100 万元。
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 50%。本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除条款有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申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申请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条件限制。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