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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深光府规〔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园区建设,高标准打造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配套功能完善、综合竞争力较强的特色产业园区,根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 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深工信规〔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园区,是指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有固定的物理围合或明确的四至范围,以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传感器、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精密仪器设备、安全应急与节能环保、现代时尚等产业为主导产业,产业发展规划清晰、产业集聚度较高、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特色产业园区应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通过新建和综合提升等方式充分释放产业空间潜力,加快引进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促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
第四条 特色产业园区的申请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特色产业园区分为创建类和认定类。对新建和腾空的园区,鼓励园区运营主体申报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按照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精准招商,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对园区面积规模较大、运营管理水平和产业集聚度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园区,鼓励园区运营主体申报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第六条 园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运营主体可申报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
(一)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 5 万平方米。其中,精密仪器设备、智能传感器等特色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3 万平方米;
(二)园区产业定位清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并按照产业规划方向打造;
(三)园区有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四)园区具有运营主体,且运营主体经营地在光明区;
(五)园区未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年度实施计划或五年专项规划。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管理权限的运营主体,应与园区产权主体签订 5 年以上租赁合同,且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园区使用功能;
(六)园区可用于招商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 4 万平方米。其中,以精密仪器设备、智能传感器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可用于招商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 2 万平方米。
对于高标准、定制化及“工业上楼”的优质园区,经相关程序认定后,其建筑面积、可用于招商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项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园区,其运营主体可申报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
(一)园区已入驻 3 家以上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园区产业聚集度达 50%;
(三)园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 10 亿元或财力贡献不低于 3000 万元。
园区自获得光明区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荣誉称号之日起满一年,须符合本条规定并经申请评定为认定类产业园区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八条 特色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常年滚动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园区运营主体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开展受理及认定工作。
第九条 园区运营主体应书面申请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创建类特色产业园区的,应提交本条(一)至(六)项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申报认定类特色产业园区的,应提交本条(一)至(七)项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一)《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申报表》;
(二)园区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园区运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属于自有物业的,提供园区产权证书。属于租赁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管理运营发展方案(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产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等);
(六)园区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验收证明材料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园区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入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平台的租赁合同、主营业务、产值、财力贡献证明材料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程序:
(一)自收到园区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形式审查;
(二)申报材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赴园区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应核实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并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三)按程序分别征求区应急、环保、消防、税务、市监、土整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园区名单按程序审议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进行公示(5 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期满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要求的园区授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荣誉称号和牌匾。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特色产业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上下游优质企业。园区每新引进一家产值(营收)达 50 亿元、10 亿元、1亿元的企业或“四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奖励。单个园区引进产值(营收)达 1 亿元企业和“四上”企业的奖励年度累计最高 200万元、100 万元。引进产值(营收)10 亿元以上企业,不设年度最高奖励限制。
第十二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培育掌握核心技术、具备较好市场应用前景的企业。对园区新引进企业 3 年内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8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特色产业园区自主引进与主导产业匹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对园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对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园区内企业与中国工程院院士、广东省领军人才、深圳市杰出人才等经国家、省、市级单位评定的专业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人才入职满一年的,每引进一名上述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符合光明区产业园区相关扶持政策的特色产业园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并对特色产业园区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自获得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荣誉称号之日起满一年的特色产业园区应按照本办法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特色产业园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特色产业园区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权利主体已变更,或存在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九条 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有效,园区运营主体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均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专项资金规定进行管理。特色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当年所获奖励金额,不高于园区内已入驻的“四上”及国高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总地方财力贡献。
第二十一条 可用于招商面积是指园区工业厂房和研发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第二十二条 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光明区工业投资和技改奖励等其他同类措施,由企业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中“以上”“超”等表述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25 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