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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申报2021年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1-12-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节能循环办字〔2019〕13号)有关规定,光明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转载如下。
一、扶持范围
第一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包括节能且为非生产性质设备、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光伏、光热、空气能等)和新能源开发利用(氢能应用等)项目。其中,节能且为非生产性质设备类项目的节能率需高于20%(不含20%)。
第二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推广、研究及能源管理平台项目的资助。包括建设网站或展厅,开展重大课题研究,举办学术论坛或展会展览,建设企业能源管理平台并完成与市级平台的对接等。
第三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包括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效对标、电机能效提升、绿色制造等的奖励。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并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1.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以单笔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罚款;
2.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3.重复建设、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4.单位或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5.项目已经获得辖区或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资总额的;
6.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7日(周一)
四、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五、资助和奖励标准
评审类项目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资助;对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二)节能和循环经济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资助。
(三)对节能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四)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对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且实现与市级公共平台无缝对接,给予项目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资助。
核准类项目
(一)对通过市级部门验收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15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追加 2 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区级或以上部门审核、验收的能源审计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 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两年内只能享受 1 次能源审计的奖励)。
(三)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10 万元的奖励。
(四)对通过区级或以上部门审核、验收的能效对标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 万元的奖励。
(五)对通过市级部门审查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照市级补贴金额 1:1 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奖励,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六)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予以扶持);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按国家补助资金的 1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