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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新材料产业园区运营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7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光科创〔2021〕5号)。
二、扶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对入驻新材料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且入驻该类企业数量同比增长20%以上的产业园区运营方,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申报单位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六)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取得相关资质的,按要求取得。
(七)产业园区获区级及以上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八)入驻新材料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且入驻该类企业数量同比增长20%以上。
 四、申报材料
(一)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须验原件)。
(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园区运营方2020年度纳税证明。
(六)产业园区内符合新材料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清单(2020年度新增企业)及租赁合同。
(七)产业园区获区级及以上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九)承诺协议书(模板见附件)。
电子材料:以上第2至9项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注:第9项承诺协议书一式2份,另交原件。
五、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申报时间:2021年4月12日9:00至4月18日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二)网络审核时间:2021年4月12日9:00至4月20日18:00(注:4月19日至4月20日仅可修改申请)。
(三)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4月21日9:00至4月22日17:3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