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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4-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材料产业提质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大做强光明区新材料产业,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区支持 3+1 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百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孵化器毕业企业项目、投融资奖励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纳统项目、成长型和科技型企业认定及研发项目、专利成果转化支持项目,产业园区运营资助项目等十大扶持方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资助项目、单项冠军资助项目、首批次材料销售资助项目、技术改造配套资助项目、优质企业落户资助项目、环保投入资助项目等六大扶持方向;区科技创新局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组织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项目。
第三条 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后资助和直接奖励:
(一)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直接奖励。对获得相关国家、省、市、区权威机构认定或奖项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从事优势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及前沿材料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六条 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方式:
(一)新材料产业化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主导设立的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支持委托光明科学城前沿交叉科研平台联合开展研发项目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百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支持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新经济 500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七、十四条)。
1.配套资助项目:支持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市发改部门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市科创部门技术攻关项目、市工信部门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等新材料领域扶持资金,且单笔资助为 100 万元以上(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购买或融资租赁仪器设备资助项目:支持上一自然年度购买或融资租赁单台(套)价格 200 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研发投入项目:支持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以上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五)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支持新获得或新落户光明区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六)孵化器毕业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支持上一自然年度从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七)投融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支持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纳统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支持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九)成长型和科技型企业认定及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十三条)。
1.认定项目:支持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成长型和科技型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2.研发项目:支持开展研发的上述成长型和科技型企业。
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专利成果转化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支持核心发明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一)产业园区运营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二条)。
支持已集聚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园区运营方。
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二)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支持自主研发生产集成电路关键材料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三)单项冠军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支持上一自然年度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十四)首批次材料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支持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
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五)技术改造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九条)。
支持开展技术改造并获得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资助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六)优质企业落户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支持上一自然年度新引进且未获得用地支持,第一个完整年度实现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七)环保投入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支持通过第三方服务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废弃物的企业。
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第七条 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标准:
(一)新材料产业化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30%,给予累计金额最高为 800 万元的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及评审认定,企业与光明科学城前沿交叉科研平台联合开展的新材料领域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 5%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三)百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新经济 500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连续 3 年按照该研发中心上一自然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 10%给予额外资助,每年分别给予金额最高为 1000 万元、8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七、十四条)。
1.配套资助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且单笔资助为 100 万元以上(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国家资助的 5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对获得市发改部门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市科创部门技术攻关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等新材料领域扶持资金,且单笔资助为 100 万元以上(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资助的 3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
2.购买或融资租赁仪器设备资助项目:对上一自然年度购买或融资租赁单台(套)价格 200 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购买或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 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
3.研发投入项目:对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 500 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 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五)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 80 万元、6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类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六)孵化器毕业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从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资助。
(七)投融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的资助,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单个企业可申请一次资助。
(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纳统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对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助。
(九)成长型和科技型企业认定及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十三条)。
1.认定项目:打造“隐形冠军”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成长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奖励;打造“瞪羚企业”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科技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奖励。
2.研发项目:对成长型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50 万元。
(十)专利成果转化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对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 3 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高于(含)1000 万元、不足 2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形成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高于(含)2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申报 2 个产品。
(十一)产业园区运营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0 家以上,且入驻企业数量同比增长 20%以上的产业园区运营方,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金资助。
(十二)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对自主研发生产集成电路关键材料的企业,按不超过该关键材料销售发票金额的 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
(十三)单项冠军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首批次材料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按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认定后一年期间的材料销售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 20%给予奖励,最高为 1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申报 2 个产品。
(十五)技术改造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九条)。
对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所获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资金的 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
(十六)优质企业落户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新引进且未获得用地支持的企业,第一个完整年度实现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
(十七)环保投入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的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废弃物的环保投入,按上一自然年度实际支付环保服务费用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50 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八条 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六)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第十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新材料产业化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1.申报单位由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控股。
2.申报单位按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申报单位按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三)百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1.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一年(含)以上。
2.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最近一次研发投入项目资助。
3.研发中心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4.世界 500 强企业名单参考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排行榜(Global 500)”,中国 500 强企业名单参考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榜单”,民营 500 强企业名单参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新经济 500 强企业名单参考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发布的“中国新经济企业 500 强榜单”,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参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
5.百强企业名单以项目开放受理之日前最新结果为准。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七、十四条)。
1.申报单位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2.配套资助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获得的国家或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3.研发投入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最近一次研发投入项目资助。
(五)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半年(含)以上。
(六)孵化器毕业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申报单位毕业标准参照《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七)投融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销售收入在 2 亿元(含)以下。
2.申报单位获得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投融资机构投资。
(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纳统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为 2020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落户光明区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九)成长型和科技型企业认定及研发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十三条)。
1.申报单位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并备案在册。
2.成长型和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参考《光明区成长型和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暂命名)。
3.研发项目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运营时间达两年(含)以上并已获得市级最近一次研发投入项目资助。
(十)专利成果转化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1.申报单位自有核心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未超过 3 年;
2.核心发明专利已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且销售额不少于1000 万元。
(十一)产业园区运营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获区级及以上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十二)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符合基本条件。
(十三)单项冠军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为上一自然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企业。
(十四)首批次材料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1.申报单位生产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新材料产品,且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并于投保时间段内获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资助;或申报单位产品获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并在认定后一年期间与用户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且实际到账。
2.投保、获得资助、销售均发生在上一自然年度。
(十五)技术改造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上一自然年度已获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资助资金。
(十六)优质企业落户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1.申报单位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日及以后。
2.申报单位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3.申报单位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后两年内未在光明区新取得自有产业用地。
(十七)环保投入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合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具备有毒有害废液废弃物处理相关资质。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或联席会议审议——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规定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中除科技型中小企业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首批次材料销售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条)、技术改造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九条)、环保投入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