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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鼓励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奖励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3-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四城两区”,努力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着力引进符合光明区鼓励发展的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推动光明形成高端融合可持续的产业生态,根据《深圳市光明区鼓励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深光府规〔2019〕3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适用于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的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户奖励、企业突出贡献奖励、产业用房租赁支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等五个支持方向,属于核准类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第四条 鼓励深圳市外优质企业入区发展支持标准。
(一)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1.支持方向:吸引综合实力强、经济效益好的深圳市外企业入区发展,充分发挥市外优质企业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构建集群集聚、高端高新、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生态。
2.支持标准:
(1)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2)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不含)以下的,分2年奖励共3000万元;
(3)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6000万元。
企业自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达到第(1)款标准并申请奖励后,达到第(2)或第(3)款标准后可继续申请。
(二)企业突出贡献奖励。
1.支持方向:支持深圳市外入区发展企业扎根光明做大做强做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1)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35亿元(不含)以下的,分3年奖励共9000万元,如申请产业用地在7000平方米(含)以下的,3年期间同步再追加奖励9000万元;
(2)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35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1.6亿元,如申请产业用地在7000平方米(含)以下的,3年期间同步再追加奖励1.6亿元。
(三)产业用房租赁支持。
1.支持方向:支持深圳市外优质企业入区发展,对未拿地企业在光明租赁自用产业用房的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每12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12个月的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发生租金,最高为40元每平方米,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12个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44万元。
(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励。
1.支持方向:支持深圳市外优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入区发展,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按其36个月内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五)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
1.支持方向:支持深圳市外优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扎根光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给予安置补贴。
2.支持标准: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可参考以下标准择一申报:
(1)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1亿元(含)以上,或前36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按每人3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人、单个企业合计最高300万元的标准执行;
(2)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每人4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5人、单个企业合计最高600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2020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延长8个月财力贡献考核期,对第二章第五条中在光明区财力贡献累计达到12个月可申请的相关奖励的支持标准做如下调整:
企业在《深圳市光明区鼓励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实施之日(2019年4月10日)至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3日)期间迁入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的,可延长8个月财力贡献考核期,考核期内财力贡献达到相应标准即可申报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申报当年按政策受理奖励。
第六条 每家申报单位对上述奖励仅可享受一次,已获得奖励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本规程申请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受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优先办理资助申请。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属于光明区从深圳市外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或在光明区新注册的、深圳市外企业为占有50%以上股份的主投资方的企业,在光明区近三年内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公安司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二)企业申报奖励时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属行业类别符合光明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准入类别,于2019年4月10日以后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四)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如发现重复申报,直接取消该单位资助资格。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项目,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社会公示。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规范完备。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核实申报单位纳统情况、纳税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后,确定拟资助名单,并提出资金扶持初步方案。
(三)对资金扶持初步方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四)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十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相关资助之日起,应书面承诺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迁出光明区,如有违反,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追缴已发放奖励。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应收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申报单位收回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所指“财力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光明区实缴入库的各类税费(含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含关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申报企业在光明区注册有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财力贡献可合并统计。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是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遵纪守法,申请时仍与申请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条 市级统筹安排布局在光明区的重大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本规程享受5年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