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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光明科学城发展,培育内生增长的原创型产业,引领存量产业转型升级,汇聚国际领先的创新资源,提供一流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小试中试以及产业化的空间载体与科技创新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园”)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楼宇空间、硬件配套等基础设施,以及专业化、市场化、定制化的科创服务,推动光明科学城原创型产业的集中孵化和主导产业的蓬勃发展。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园的认定与管理,以公开公平、自愿申报和择优资助为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园的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 3 万平方米,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
(二)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不少于 5 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建有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
第五条 科技创新园的运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且产业定位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
(二)专职运营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6 人;
(三)签约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 6 家;
(四)承诺每年度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 5 场;
(五)运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运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 科技创新园的产业基础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Ⅰ类或Ⅱ类(不含商标)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 30%;
(二)科技企业(具体标准见附件)数量或重大科研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光明区主导产业集聚条件(具体标准见附件)的园区,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
2.具备光明区工业上楼条件(具体标准见附件)的园区,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
3.设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
4.园区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 15 家;
5.入驻光明科学城相关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不少于 1 个。
第七条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建成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5 万平方米的园区,承诺自认定为科技创新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条件,即可授予科技创新园称号。若在授予科技创新园称号一年后的考核中,考核等次为 D 档,则取消科技创新园称号,同时园区和相关科技企业不再享受资助。
第八条 符合科技创新园认定标准,且为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载体支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予园区“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称号:
(一)入驻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不少于 1 个;
(二)科技创新园入驻企业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达成成果转化或成果交易,并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企业不少于 3 家;
(三)入驻隶属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的科技人才(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比例 30%及以上)创办成果转化的企业不少于 3 家;
(四)建有与光明科学城配套相关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科技创新园的园区须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申请表》;
(二)运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三)场地为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
(四)建筑平面图(备注地理位置、楼宇层高及承重等信息);
(五)运营管理方案;
(六)专职运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证书及社保清单;
(七)签约科技服务机构的清单及合同;
(八)上年度举办的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材料;
(九)入驻科技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科技企业详细材料(含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荣誉证书、知识产权等);
(十)区科技创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定期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对满足认定条件且经核准合格的园区授予科技创新园称号。认定程序如下:
(一)园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初步审核;
(二)区科技创新局就申报的园区征求区住建、安监、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保等部门意见;
(三)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组开展核准工作,含现场检查园区实际运营管理情况;
(四)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区各部门反馈意见与专家组核准结果提出拟认定方案,并提请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认定方案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区科技创新局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园区,授予科技创新园称号。
第四章 运营考核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园运营单位负责落实科技创新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服务等,并承担科技创新园内所有企业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园如出现以下变更情形,运营单位应在变更后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一)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基础物业、硬件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发生变更;
(三)运营单位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影响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科技创新园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已入驻或申请入驻科技创新园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并将备案工作作为入驻单位申请区有关政策的考核依据;科技创新园运营单位应主动完成备案工作,并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及报送。
第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定期对科技创新园开展运营考核和资助受理,并就运营考核进行评分;考核事项包括企业培育、运营管理、配套服务等。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 A、B、C、D 共四个档次。其中,考核结果为 A、B、C 三个档次的园区可继续持有原有称号,考核结果为 D 档次的园区,撤销科技创新园称号。此外,考核结果为 B 或 C 两个档次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可享受加分,考核结果提升一个档次。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园运营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直接撤销科技创新园称号,同时园区和相关科技企业不再享受资助: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第十二条的变更情形后,15 个工作日内(含)未提交变更材料;
(三)不配合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四)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园,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 50万元资助。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开展认定的科技创新园,须于首次考核达标后,予以运营单位一次性 50 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有效期内(自认定当日起三年内)的科技创新园按考核结果进行运营奖励:考核结果为 A 或 B档次的,每年分别可获得 20 万元或 10 万元奖励;考核结果为 C或 D 档次的,不享受奖励。其中,考核结果为 A、B、C 三个档的科技创新园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企业可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政策,考核结果为 D 档次的科技创新园内科技企业不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上一年度科技创新园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或科技创新园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每新认定或新引进 10 家及以上,按每家 1 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科技创新园运营单位一次性最高 30 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对入驻科技创新园的科技企业的租金补贴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补贴条件: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间未超过 72个月的科技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隶属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的科技人才(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比例30%及以上)进入园区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
2.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不少于 100 万元;
4.2 年内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 500 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补贴标准:按面积予以 20 元/平方米、最长 36 个月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以科技创新园与科技企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面积为准(不大于 1000 平方米,超出按 1000 平方米计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方在申请资助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受理资助的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3 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有关专业用语的解释
一、科技企业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二)隶属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等)的科技人才(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比例 30%及以上)进入科技创新园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
(三)含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或光明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不少于 100 万元;
(六)2 年内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 500 万元;
(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光明区主导产业指智能产业、新材料产业以及生命科学产业。
三、光明区主导产业集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之一的上下游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 30%;
2.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之一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 40%;
3.属于光明区主导产业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总企业数量的 70%。
四、光明区工业上楼条件:
首层层高不低于 5.0 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 4.2 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 800 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 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 500 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 1 部载重 2 吨以上的货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