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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市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至7月8日。


二、支持领域

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认定与资助。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1.事后资助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直接奖励

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四、受理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所在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体制;

(三)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四)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六)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含);

(七)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八)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3家以上(含);

(九)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含);3.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等;若有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请一并提供);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清单(含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入驻企业缴纳租金物业证明、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等);
(七)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及合同;
(八)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九)孵化资质证明材料(含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照片、新闻报道、签到表、邀请函等佐证材料,创业导师名单及证明材料,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十)毕业企业相关材料(含入驻协议、营业执照、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证明材料等);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国家、省、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批准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