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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商贸旅游业项目申请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申请旅游业发展扶持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新区,并从事经营商贸旅游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对新区商贸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扶持内容与标准
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一)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新区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分店项目且签订的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的30%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鼓励旅游企业品质提升
(一)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资助20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资助500万元)。其中,对新建五星级酒店的奖励比例为建成营业额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二)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资助2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资助700万元);
(三)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获广东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30万元;
(四)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评市旅游局“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五)对总部设在新区,并获得国家旅游局“国内百强旅行社”称号或“国际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申请企业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商贸旅游业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申请活动承办资金支持的,还需提供活动承办费用支出清单及有关凭证(原件);
(六)申请认定、荣誉类奖励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八)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