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光明区资助项目 >

深圳市光明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企业做大做强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企业做大做强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年工业产值增速超过20%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增量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于非新区工业100强企业当年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持大企业并购重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按照其并购产值新区增加部分的0.5%予以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以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新区的,按照市里政策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新区企业,根据市资助给予20%的配套支持。
对新入选或新引进“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3000万元和1000万元,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对新入选或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申请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大企业奖励资助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