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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方式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奖励和补贴;
(二)对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四)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项目给予启动资助。
二、申报条件
经认定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入孵企业毕业淘汰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经认定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优选准入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经认定科技创新产业园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园内入驻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
(四)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不少于2家;
(五)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
(二) 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三) 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租金付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期为2年。
(四) 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加速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五)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科技加速器的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为2年。
(六)对综合改造建设的科技创新空间,在改造完成并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改造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七) 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 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进行项目启动资助,资助最高20万元。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2、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四、申请材料

申请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入驻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园区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七)申请第九条资助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应行政部门的批准认定文件、拨款证明;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与孵化器、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协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的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获得市级相关资助计划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留学生创业园项目启动资助的企业,需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可暂不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研发投入审计报告、国税地税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五)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