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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注: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资助内容与标准
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对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类);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高新技术成果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化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