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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7-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关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新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海洋产业集群,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集中承载区,根据《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新区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 20794-2021)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大类划分标准,以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电力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技术服务、海洋信息服务、涉海设备制造、涉海材料制造、涉海经营服务等为主业的涉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完善海洋经济产业配套环境
第三条 支持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万元,对在新区建设,具备提供产品海试验证、专业化检测检验等技术支持,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海洋产业试验场,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补贴。其中,建设费用补贴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运营费用按照不超过运营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事后资助,每年不超过6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海洋经济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入驻坝光片区海洋产业园的海洋经济企业或机构,按不超过实际租赁金额的50%给予支持,补贴单价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海洋领域标准制定。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标准发布后次年,对上一年度发布的上述标准分别给予主导制定单位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拓展海洋应用场景
第六条 推动陆海优势产业融合。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应用在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监测探测、海洋旅游等领域,或将海洋科技成果应用于非海洋领域。对首次应用的产品或技术服务,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对产品或技术服务提供方予以事后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新兴产业创新示范。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万元,聚焦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上交通运输、海洋安全保障、海洋生态环保、海洋旅游等领域国产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需求或应用场景,安排资金用于实施一批创新示范项目。对符合新区海洋领域规划和政策导向的新兴产业创新示范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引培海洋经济链上企业
第八条 支持海洋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对海洋企业首次实缴的注册资本,按实缴额的5%给予投资奖励。获得首次实缴资本奖励的企业,在次年若实缴注册资本较上一年度增长20%(含)以上,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部分,按首次实缴资本奖励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九条 鼓励海洋经济科研机构的引进和培育。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万元,对经有关部委认定并设立在新区的海洋产业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增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研机构分别给予其最高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鼓励海洋经济技术创新
第十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万元,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将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新区落地并实现产业化,由该知识产权发挥主要支撑作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该关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专项收入的3%对实施转化的单位给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申报一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加大涉海市场主体金融支持。每年安排不超过400万元,对于在银监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申请,用于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项目的贷款,按如下标准给予上一年度利息补贴:
(一)项目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0%利息补贴;
(二)项目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之间,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5%利息补贴;
(三)项目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上,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利息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举办海洋经济创新交流会议与重大活动。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在新区举办海洋经济论坛、专业会展、专业赛事、产业交流会,对于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批复,并事先向新区相关部门报告的,对其承办企业或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活动举办费用的50%给予奖励,同一举办单位全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资助原则】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新区其他同类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相关说明】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措施资金扶持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涉及市区两级补贴的,合计获得的市区两级补贴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费用)金额。本措施涉及的具体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费用确定方式等事宜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除非特别说明,条款中的“不超过”、“达到”、“以上”等表述均包含所述数值本身。
第十五条 【实施与调整】本措施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调整,可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解释部门】本措施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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